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夏坚)8月8日下午,雨花区黎托街道某相框厂一务工男子肖某,被同事指认盗窃钱包,在10多名工厂员工追赶下,男子情急跳入附近的浏阳河不幸溺亡。死者家属从云南赶来协商赔偿事宜。昨日,在黎托街道和潭阳社区的调解下,相框厂负责人同意当场支付肖某家属58000元抚恤金。
事件回放
搜查致使肖某出逃跳河溺亡
8月8日,相框厂员工张某发现自己一个挎包丢失,在征得厂方负责人及其他工友同意的情况下,她挨个对工友宿舍搜查,在肖某房间的床上,她找到了自己失窃的挎包,但包内800元现金及金项链都不见了。随后肖某情绪激动,也不承认自己盗窃而是跳窗逃走,工友们追了出去,肖某慌不择路跳河溺亡。
27岁的肖某未婚,是云南省曲靖人。肖某家中有三兄弟,死者肖某系长子,也是家中最得力的劳动力,他的两个弟弟一个是文盲,一个有智障,肖某的死令这个原本就贫困交加的家庭陷入更悲惨的境地。
街道调解
厂方支付抚恤金并承担相关费用
黎托街道综治办负责人获悉此事后,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点与潭阳社区工作人员积极协调处理该事件。调解人员表示,一般市民包括厂方都无权入室搜查,在此事中正是厂方搜查房间才导致肖某跳河,因此厂方负有一定责任。当然肖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不会游泳还跳下河,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调解人员释法明理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双方于昨日达成协议,相框厂负责人同意当场支付肖某家属58000元的抚恤金,而打捞费、殡仪馆内的相关费用及肖某家人在长沙这几天的食宿费用1万多元,也都由厂方承担。
律师说法
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无搜查的权力
对此事件,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啸认为,公司对肖某的死亡是要负一定的责任的。因为,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时才能由公安和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搜查的权力,其他市民都无权入室搜查,“遇到这种情况,公司正常的处理途径应该是向警方报案,然后由公安部门来行使侦查职权,进行搜查和固定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即使说肖某确实有犯罪嫌疑,也应该经过正常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程序之后才能确定他是否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公司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是没有权力行使这种搜查的公权力的;至于员工同意搜房,那是员工不懂法,单位领导不能因为员工同意就派人搜房……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上来说,公司的做法都是欠妥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