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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四成应届生遇“超长”试用期 最长6个月以上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2012年8月9日【评论0条】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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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 匡庐 记者 岳霞)《劳动合同法》对员工试用期的上限和试用期工资的下限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我们的调查中却发现部分职场人的实际试用期时长和试用期薪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前程无忧的调查数据显示,有28.0%的受访者最近一次的实际试用期时长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这一群体中,超过半数的受访者来自民营企业,位居各种企业性质第一位,国企则位居第二位。本次接受调查的应届生中有43.8%的受访者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这种“超长”试用期的违法现象全部集中在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下的应届生群体当中。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应届生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而实际试用期竟长达6个月,更有甚者在6个月以上。

  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680万人,这一数据比2011年增加了20万。庞大的就业群体,让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依然不减,这也是部分毕业生为了得到工作降低求职底线、委曲求全的一个重要原因。来自前程无忧论坛的网友“早起的小鸟”表示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所以对试用期长短是否合法也无从判别。“我马上就要毕业了,如果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只是试用期长一些,我可以接受,毕竟试用期也是有工资的,总比做无业游民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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