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湖南7月25日电(通讯员 周再明 李亚敏)曾因两度犯盗窃罪的被告人刘立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2万元;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不思悔改,竟撬开监室天窗妄图脱逃,不料被同监室的在押人员发现而未得逞。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23日,法院以脱逃罪判处被告人刘立强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2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现年23岁的刘立强,系桃江县灰山港镇农民。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他在缓刑执行期间故伎重演,于2012年6月又因犯盗窃罪被桃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2万元。刘立强在羁押期间不思悔改,却伙同同监室在押人员刘某(另案处理)在桃江县看守所羁押期间预谋实施脱逃。2012年5月14日凌晨4时,刘立强在刘某的协助下,采取搭人梯爬到监室内电视机框架上,用拆开的一块床铺木板撬动监室天窗的手段,致使天窗有两根钢筋稍微弯曲,但被同监室在押人员发现而未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刘立强在依法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期间,伙同他人实施脱逃,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已着手实施脱逃的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脱逃未遂。刘立强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案发后,鉴于刘立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