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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女子借记卡被盗刷19万 告商场索赔被驳回

来源:长沙晚报2012年7月12日【评论0条】字号:T|T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 实习生 卢霞)长沙市民钟女士遗失一张借记卡,虽然第二天就挂失成功,但在丢卡的当天晚上就被人在湖南某公司旗下两商场盗刷近20万元。为挽回损失,钟女士将商场 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被盗刷损失。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法院对此案已作出判决,钟女士的请求未获支持。

  事发:

  借记卡被调包盗刷近20万元

  事情发生在5年前。2007年6月4日,钟女士使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借记卡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湘雅支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1000元。期间 因钟疏忽大意,发生借记卡密码泄露及卡被他人调包盗走的事情。第二天15时,钟女士到银行柜台成功挂失,就在成功挂失前的6月4日,她的借记卡已经发生了 两次盗刷消费:第一次时间是2007年6月4日19时32分06秒,消费金额为127027元,持卡人签名为“陈丽”;第二次时间为2007年6月4日 20时05分06秒,消费金额为64689.2元,持卡人签名为“杨养丽”。

  据了解,该盗刷借记卡一案已经侦破,但未能从犯罪嫌疑人处追回钱款。钟女士认为,依照有关法规和发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中国银联 的相关规定,商场作为中国农业银行的特约商户,应对银行所签发的银行卡消费尽谨慎审查义务。钟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商场赔偿其191000元。

  判决:

  商场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中明确约定了借记卡刷卡消费的条件仅仅为持卡人凭密码消费,商场与中国银联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行 卡合约》中也没有约定商场作为特约商户应当审核持卡人的签名,只要持卡人持卡并输入正确的密码即可;再者,《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范》中也没 有规定特约商户应当审核持卡人的签名,因此,商场在履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合约》中没有违约,对钟女士的借记卡被盗刷不存在过错,故商场无需对其借记卡 被盗刷消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驳回了钟女士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小贴士

  持卡人要防止密码泄露

  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朝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借记卡不同于信用卡,其消费、取现所使用的款项均为该借记卡所对应的储蓄存款账户内实际存入的钱款,而非银行所提供的信贷借款。

  “在与不熟悉的他人进行商业交往时,借记卡的持卡人需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涉及载有巨额资金信息内容的借记卡使用过程中,更应注意保护信息安全,防止密码泄露。”张朝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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