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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状告哥哥 因父亲墓碑未刻其名字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2012年6月25日【评论0条】字号:T|T

  本报永州讯 “虽然我是女儿,但名字终于还是刻到父亲的墓碑上了,谢谢法院。”近日,永州女子秀秀(化名)特意来到新田县人民法院,向保护其“祭奠权”的法官表示感谢。据悉,此案是我省首例“祭奠权”纠纷案。   

  2004年5月,秀秀、旺旺(化名)等五兄妹的父亲去世。2009年清明节期间,兄长旺旺给父亲立碑,墓碑上刻了旺旺4兄弟及媳妇、孙子、孙媳、孙女、曾孙、曾孙女一共32人的姓名。作为父亲唯一的女儿,秀秀的名字却没有刻在墓碑上。

  秀秀认为,因在父母的赡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兄妹俩心存隔阂,哥哥旺旺故意漏刻自己的名字,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秀秀就将哥哥告上法庭讨说法,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为父亲立碑,并按长幼顺序将原告的姓名镌刻在父亲的墓碑上。

  旺旺是家中老大,他辩称,自己这样做是遵循“女不上碑文”的古训。法庭上,他还亮出高祖父、曾祖父、祖父墓碑的照片,证明他不刻妹妹的名字有百年家规习俗可循——女子名字不上碑,并认为重新立碑侵犯了其他人的姓名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墓碑的署名体现出署名者与逝者特定的身份关系。兄妹应当平等地享有对逝世长辈尽孝和悼念的权利。旺旺在负责篆刻父亲的墓碑时,没有将秀秀的名字篆刻上去,侵害了其对逝世父亲尽孝和悼念的权利。

  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旺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 按要求将秀秀的名字篆刻在逝世父亲的墓碑上,所需费用由旺旺负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被告旺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通讯员刘姣丽 王彦平 记者刘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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