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6月21日讯 与企业签订了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的合同后,80后长沙妹子储意元见爷爷病重急需用钱,还是找了份夜间工作以减轻爷爷治疗负担。年底,爷爷去世,公司以“违约”为由将其开除。储对此决定不满,之后向浏阳市法院起诉了公司。目前法院一审尚未出判决结果。
2001年5月,储意元应聘进入浏阳的湖南斯奇制药有限公司,成为一名针剂车间灯检岗位员工。老公也在同一公司上班,全家月收入共3000元左右。
2011年9月,储的爷爷病危,每天需开支一千元以上。储说,家里知道爷爷患的可能是绝症,但出于孝道,还得让他多活一天是一天。“我爸爸和叔叔在开福区种地,没什么钱,他们想了很多办法,医药费还是不够。”
于是,储意元托人介绍,找到斯奇公司附近的介面光电(湖南)有限公司做夜间兼职。每天下班后,储意元稍事休息,晚8点准时前往介面光电公司上班,次日凌晨结束工作,睡上几个钟头,再换上工作服上白班。储知道,合同上规定了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但她觉得“亲人急需用钱,只能用这种方式去帮他们,尽孝道”。储同时也认为,自己并没有耽误在斯奇公司的正常工作,不会怎么样。
这样的日子持续了3个月,2011年11月,储意元的爷爷去世。当月26日,储意元从介面光电公司辞职。当日下午,斯奇公司得知储打第二份工,作出与储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昨日记者致电斯奇公司,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不愿多谈,只表示将按法院的判决办事。
【争议】
原被告:为尽孝道VS违反合同
储在诉状中写道:原告工作期间认真负责,任劳任怨。2011年,因长辈病重、小孩开支等多种原因,不得已选择多打一份工,多挣一份钱来养家糊口。该行为的动机是人伦善意,应当给予肯定。储说:“我不偷不抢,亲人急需要用钱,尽孝道,难道错了?是否每天在家躺着看着至亲病危才正确?”
面对起诉,斯奇公司在答辩状中回复:被答辩人(储意元)从事第二职业,具有双重劳动关系,严重违反答辩人(斯奇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答辩人依法解除被答辩人劳动合同,无不当之处。
对这个答辩,储意元承认合同中确实有“如从事第二职业,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
律师:紧急避险VS合同约定
律师李健认为,储意元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储的行为有点类似法理上的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法律责任。”
李健也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2、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储意元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件。斯奇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储意元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也没有提出过要储改正的要求。
而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剑认为,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办事,如违约,就要承担违约带来的后果。律师刘江国也表示,这个合同的约定并无不妥之处,并没有伤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等利益,因此,约定也应该有效。
(潇湘晨报记者 吴可 实习生 孔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