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教师获罪被平反 30年无法恢复公职

  湖南宜章教育局称依据当年口供,虽然其无罪,但有作风问题

  南都讯 记者刘洋 1977年,湖南省宜章县教师李飞武被控“奸污女学生”,获刑7年,随后被撤销公职。1985年,宜章县法院撤销原判决,为李飞武平反。李飞武随后要求宜章县教育部门恢复其公职,30年过去仍未成功。

  宜章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回应,法院改判李飞武无罪不代表其生活作风没有问题,经调查当年李飞武与女学生有不正当关系,就算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再恢复其公职。

  案卷:从“判刑七年”到“无罪”

  宜章县法院1977年针对此案的判决书显示,李飞武是宜章县迎春公社鹧鸪坪大队人,高中文化,1969年开始从教,1971年被录用为公办教师。“一九七二年在迎春公社中学教书以来,利用教师职权,以教学关系,经常引诱女学生到房上打扑克,非常腐俗。学校教师曾多次对这种不良行为进行劝告和指责,李犯不听,反而经常在深夜把女学生引诱到房中玩乐,进行调戏侮辱。有时将没收学生抄写的《少女之心》坏书向女学生传播,腐蚀毒害青年学生。严重的是李犯在一九六七年六七月间,多次引诱女学生罗××(18岁)、李××(17岁)到自己房里,进行猥亵侮辱奸污,摧残了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该判决书称,此案有群众检举、受害人控告证实以及被告人的供认,事实确凿。最终,李飞武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然而,案卷材料中宜章县法院1985年的一份复查判决又指出,“原判认定事实科刑不当,应予纠正”,撤销了1977年的判决。

  1986年宜章县法院再审此案,查明“原审被告人李飞武于一九七六年任教期间先后与女学生罗××、李××等人鬼混,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原判定性不准,科刑不当,应予纠正”。最终,撤销了1977年和1985年的判决,“宣告李飞武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