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获刑十一年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A处扣押了一辆三菱汽车和多张银行卡。经查明,A出生于1969年,小学文化,无业,事实上A与株洲市某领导没有亲戚关系,也没有任何交往。

  一审法院根据A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A依法作出判决,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A不服,以“没有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经查,上诉人通过向他人明示或暗示的 方式虚构其与株洲市某领导的亲戚关系,据此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收取他人钱财,且在真相被拆穿后拒不退还他人钱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犯罪构成要件。故上诉人提 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