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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居民通风采光权规划局行为被判违法

  本 报长沙讯(记者刘志杰通讯员王聪袁建斌)1993年,姜某、钟某购买了宁乡县玉潭镇的一套商品房。2008年,某公司经该县发改局核准,在该县建商住小 区。2008年7月,该公司向该县规划局申请,要求在玉潭路建一栋30+2层,高97米的一期商住楼,并向规划局提交了相关文件。

  2008 年7月,规划局在审查材料后,登报刊登了批前公示,在公示前后,姜某、钟某等20户居民认为,该工程的建设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有侵害,向某公 司、县规划局及政府多方反映,进行维权。某公司委托县规划信息中心就拟建工程对其基地外北侧的三栋房屋进行日照分析,结论为姜某、钟某所居住的2号栋西南 边满足日照要求,东北边不能满足日照要求。

  经调解,除姜某、钟某外的其他18户与某公司通过协商解决了争议,某公司 向姜某、钟某承诺保证负责协商处理相邻关系的情况下,县规划局于2009年1月许可某公司在距姜某、钟某所居住楼房相隔最短7.11米,最长11米的东南 面建设一期工程。姜某、钟某认为,县规划局对某公司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行为侵害其相邻权益,他们向法院请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院一审判决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合法,驳回姜某、钟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