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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7万余元储户状告银行获支持
本 报长沙讯(记者刘志杰通讯员王聪袁建斌)2007年,王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在使用该卡过程中,王某对该卡初始密码进行了修改。2008年3月 17日,王某持该卡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该卡密码已经被修改,无法使用。王某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发现卡内余额为51.03元。该卡在2008年3 月15日、16日两天内分多次被取走7万余元。而后,王某报案,公安机关作盗窃予以立案。
目前,公安机关已确定该案犯罪嫌疑人,但仍未侦查终结。王某与银行协商未果,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7万余元及利息2000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再审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再审认为,王某在某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储蓄卡业务后,双方即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除应当为王某提供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服务外,还应当履行为其保密、保障其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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