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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文物保护“废死”的争议

A-A+2013年6月9日21:18人民网评论

  量刑标准:文物保护“废死”的争议

  对刑法修改后盗墓者的量刑标准下调,曹凛和易中伟都颇有微词。

  2011年刑法修改后,盗掘古墓罪、走私文物罪等死刑罪名被取消。同时,根据文物法与刑法,只有破坏省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拆毁一处的最高处罚只有50万元。

  易中伟认为相关法律修改后,盗墓行为更猖獗了,而现行法律保护的漏洞也很大。“2011年12月,我们抓了一个盗墓团伙,当时那个墓葬还只是省级保护文物,正在申报国家级保护文物,决定还没有对外正式公布,法院只能根据一般性文物判决,对他们处罚很轻,5个人大概都只判了一年左右。但同一批文物,之后成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再盗窃是要判10年以上的。”

  “我就认为对盗窃文物取消死刑是很不好的事,现在后患已经出来了。像天马山汉王陵,从2011年起到2013年初,先后有11次、4个团伙来盗掘,好在我们的巡护机制起了作用。”曹凛说。

  但法律圈内也有人士持不同意见。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对记者说:“现在不仅仅是文物,哪个领域恨不得都要来一个最高刑死刑,都是一片杀伐声,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长期工作不能只靠打击,死刑不能滥用,‘法网恢恢’,刑罚的威力在于‘不漏’和及时,而不是在于它有多严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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