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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23岁精神病人将邻家幼女丢入水井被强制医疗

A-A+2013年3月9日20:02红网评论

  红网湘潭3月9日讯(通讯员 姚恩明)3月8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快速审结了一起辖区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邹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案。经审查,邹某作案时系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新修改并实施《刑诉法》第285条第2款“精神病人应对其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规定,该院于该日向该区法院提起对邹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的申请。

  这是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雨湖区检察院采用该程序办理的首例案件。

  据检方审查认定:2013年1月24日16时许,涉案精神病人邹某(男、现年23岁、无业人员)在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某村自己家附近,先将邻居殷孔某家的水井盖用木棍掀开,然后用双手抓住邻居周某5岁半的女儿殷想某的双脚,将其丢入殷某家的水井里,后幸邻居殷孔某及时发现,才将该幼女救上来未酿成命案,被害人殷想某脸部只受到轻微伤。同年2月5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邹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该院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丁彩云介绍说:一般精神病人及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员实施犯罪后,因其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能羁押或交付审判,对此类人员如何处理?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并无具体规定。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遇到嫌疑人疑似有精神障碍的,基本上都会启动精神鉴定,但是由于这种由公安机关单方面启动的鉴定未能进入诉讼程序,曾倍受外界质疑,如果权力被滥用可能导致嫌疑人“被精神病”。新《刑诉法》修改后,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审查、强制医疗申请、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监督等相关职能,从程序上使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到法律保障。

  目前,此案已移送雨湖区人民法院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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