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某房地产商得到某棚户区改造资金后,送给全某感谢费0.4万元。2011年3月,该县某中学为争取到教师廉租房项目,送给黄某0.5万元,希望得到帮助。2011年年底,因相关人员到该局调查账目,黄某怕事情败露,于是将现金退回。
2011年12月,该县某中学为感谢黄某对教师廉租房项目增加经费,送给黄某人民币两万元。
“利用职务便利,为一些房地产项目提供办证便利,是这3个人常用的犯罪手段和事实。”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房地产商李某为了能在某项目办证过程中得到优惠,该局副局长李某向其索要好处费两万元,送全某1万元。2010年,房地产商李某得到优惠办证后,又找到该局副局长李某,李某趁机再次索要好处费两万元,全某分得1万元。
2011年,某房地产商为能在办证过程中得到优惠,便找全某商量。全某找该局副局长李某商量后,决定索要好处费8万元。某房地产商将16万元给全某与李某后,全某分得9万元。2012年,某房地产商为在办理某项目相关手续中得到优惠,找李某与全某商量,全某、李某决定索要好处费两万元,后两人各得好处费1万元。
窝案层出
亟待强化监督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或者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也比较普遍。”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全某伙同黄某在怀化某商场购买个人物品后,开具发票到局里报账,共计人民币4.9466万元。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全某安排黄某以该局名义到某单位报账3.2万元,应入账而不入账,两人将此款私分,全某得1.5万元。2011年,全某到怀化某商场购买个人物品0.6528万元,开具发票后,安排黄某到局里报账,侵吞公共财产0.6528万元。2011年,黄某到某批发部虚开发票1万元,经全某同意后到局里报账,共侵吞公共财物1万元,全某分得0.5万元。2011年5月、11月,黄某到怀化、长沙个人消费0.8692万元后,开具发票到局里报账,侵吞公共财物0.86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