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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慎撞死儿子保险公司拒赔 专家:免责条款不合理

来源:中广网2012年11月25日21:41【评论0条】字号:T|T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年底,又到了给车上保险的时候了。而近日的一起案件引发了消费者对于商业险中的三者险是否该赔偿的极大关注。一名父亲在倒车时不慎将儿子碾压致死,保险公司却认为,撞死的是自己亲人,拒不赔偿。非亲非故可以赔,至亲家人却不能陪,保险公司的依据是什么?这样的规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1年4月,张某在倒车时,不慎将自己年仅三岁的儿子碾压致死。突然的横祸让夫妻俩痛不欲生。然而,在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过程中,对于商业险种的三者险,保险公司竟以撞死的是自己的亲人而拒不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早就将此写在合同的免责条款中。为此,张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通州法院在经过详细的审理和调查之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三者险保险金十万元。

  通州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许多清: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应该排除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属。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个第三者应该具有一个不特定性,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发生的那一刻,不管是不是亲属,是要是在车辆之外的人,他都属于第三者的范畴。

  许多清介绍,这样的现象在以往的案例中并不少见。

  许多清:往往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一些业务员自己带投保人签名的情况,也有一些业务因为做的比较快,比较仓促一些,所以有的在投保人签名处,就没有投保人的签名。这种情况都属于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尽到说明义务。它举证不能,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很多保险公司中都存在类似条款,"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均不负责赔偿"。中消协表示,此类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而在北京市消协接到的车险投诉中,关于亲属拒赔、高保低赔等投诉也是占了很大比重。

  由于目前我国保险条款都是格式合同,所有条款都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消费者只能选择投保或不投保。那么,保险公司为何能够对这样的霸王条款长期一直沿用呢?消费者又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保险公司定制这样的条款主要是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亲属关系来进行骗保、诈保的行为。而专家指出,交通事故属于意外,这样就意味着不但要承受失去亲人的巨大伤痛,还要承担保险拒赔的经济损失,对于投保人来说是雪上加霜。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如果有的是骗保,它应该属于诈保、是一种欺诈,应该有刑法来追究他的责任。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他是一种骗保,通过谋杀来骗取保险金,那么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你没有证据,以免责条款为由拒不赔偿,那么人们上保险的意义是什么呢?

  尽管现在法律规定,关于保险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但是目前我国保险条款都是格式合同,所有条款都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消费者只能选择投保或不投保。

  邱宝昌:它明显的不公平、明显的不合理。就是通过告示了我觉得他也不能免责,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24条规定的非常明确,通过单方拟定的殿堂告示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的,就是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这样的条款是无效条款。

  邱宝昌说,像亲属拒赔这样的条款,在很多类似的诉讼中,法院在判决时都支持了被保险人的诉求,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然而,保险公司为何能够对这样的霸王条款长期一直沿用。

  邱宝昌:发生这样事故不赔的可能有一万户,真正打官司的可能不到十分之一。所以它明知道不公平不合理,打官司了,它输了就赔你,你不去打官司,它不赔你。

  而对于如何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邱宝昌建议,在个人诉讼的同时,更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

  邱宝昌:所以我们希望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这种格式合同不公平的条款应当予以纠正。我们合同的监管的主管部门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对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设定不公平不合理来限定投保人合法权益的应该予以纠正。

  (记者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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