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番禺区法院在沙湾刑事审判庭,依法对许某欢致4岁女童瑶瑶(化名)垂危一案进行审理。法庭上,公诉方首次公布了案件详情,被告人许某欢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她辩称,当时因心情暴躁失手而致瑶瑶受伤,否认故意伤人,请求法官轻判。瑶瑶代理律师李金宏对此质疑,并表示,许某欢主动认罪于此案并不适用从轻处罚原则。最后法官宣布,合议庭将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合议,依法择日宣判。
现场:被告人情绪不定
昨日上午8时多,记者赶到沙湾刑事法庭。开庭前,瑶瑶父亲邱先生接受记者采访,透露了瑶瑶病情,并表示担忧未来治疗费用。广州市番禺区子惠儿童康复服务中心主任谭添尹之后向记者透露,此事发生后,对机构及她个人产生不小影响,目前康复中心招生减少,而她个人也受到一些骚扰。
庭审开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包括若干证人证言、医疗鉴定和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双方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进行了质证。
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许×欢无视法律,故意伤人致重伤,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许×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许×欢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基本无异议,其在庭上表示,因一时心急伤害到被害人,对这件事情感到很后悔,希望法官从轻处罚。而瑶瑶代理律师李金宏也提出了相应的质疑与许×欢辩论。
整个庭审共持续了约一个小时,而整个过程,被告人许×欢不时泣不成声,情绪不稳定。
缘由:孩子不配合训练
庭审中,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首次披露了案件详情:被告人许×欢是广州市番禺区子惠儿童康复服务中心的老师(以下简称子惠康复中心)。2012年7月2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许×欢在该服务中心二楼体育室上课,瑶瑶起初还在睡觉,后被许×欢用鞋打脚板唤醒。许×欢将瑶瑶置于约离地面40公分的U形平衡台上,做相关的训练,但瑶瑶滑落坐在地板上。
之后,许×欢再次将瑶瑶放上平衡台,但瑶瑶不配合。许×欢拉起瑶瑶双手,将她凌空吊起,并快速向后甩在地上,而后又拉起被害人的双脚原地做360°翻转,致瑶瑶头部撞在地上昏迷不醒。其后,许×欢与其他老师将瑶瑶送至医院。经鉴定,瑶瑶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告人:心急失手伤小孩
许×欢对于公诉方提出的案件实情没有异议,她也透露了当时作案的动机,“当时我心情暴躁,有些心急,才失手导致瑶瑶受伤。”同时,她还补充,当时没有考虑甩出瑶瑶的后果,因为之前其他老师也有过类似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大的伤害,而打学生也是时有发生。
此外,许×欢也一再强调,她不是故意伤害瑶瑶而是失手所致。
庭审中,许×欢还透露,她到子惠康复中心工作约1个半月,当时应聘的职位是保育员,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半个月后,她开始做体育老师,而子惠康复中心并没有给她进行相应的培训。
呼吁爱心人士援助治疗费
庭审结束前,公诉方表示,对许×欢可从轻处罚,根据法律建议法院量刑在6年6个月至8年6个月之间。对此,李金宏律师提出异议,“主动认罪于此案不能作为减轻刑罚的理由,而主动配合支持瑶瑶的治疗才是关键,但被告人并未做到这点。”
邱先生则表示,瑶瑶的治疗费用无法预计。目前,子惠康复中心因与邱先生在陪护人员数量方面存在分歧,已停止支付每个月5000元的看护费,谭添尹也表示,子惠康复中心招生受影响,经济收入受限,已无力承担瑶瑶更多的治疗费用,她希望受害方通过司法程序索赔,子惠康复中心愿意依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赔偿。
邱先生也感到无奈,目前瑶瑶病情仍未稳定,无法做伤残评定,也无法提出民事索赔诉讼,李金宏估计需要3~4个月后,瑶瑶病情基本稳定后才可提起诉讼。而许×欢无经济能力,而她的家人在支付了20000元费用后,不愿继续付费。
邱先生感到孤立无援,希望爱心人士能够提供一些帮助。
康复中心:学校监管严格
面对许某欢在庭审中提到的教师招聘随意、无合同、时常有打学生的情况,谭添尹也向记者作了回应。
谭添尹指出,当时招聘许×欢是出于对她失业的同情,招聘老师主要考虑学历与爱心,许×欢为中专学历(但许某欢在庭上称初中),平时许×欢对学生比较有爱心。子惠康复中心没与许×欢签合同则是因为,许某欢刚来不到3个月,还处于试用期,考察合格后才会签合同。
此外,谭添尹回应称,她并不知道子惠康复中心老师时常打学生,但她强调,一经发现老师打学生会重罚。此外,机构是全程监控所有教学区,若家长发现学生有伤,可告诉机构值班老师,学校会翻看视频查证并给家长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