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3日讯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郴州农民李清卖山寨羊毛衫遭遇“天价罚单”一案(详见本报2011年12月17日、2012年5月3日、2012年5月21日报道),在今年5月重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李家上诉至内蒙古高院。昨天,记者了解到,对于李家的上诉,内蒙古高院日前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今天上午,李清的代理律师王福奎表示,虽然现在已经有终审裁定结果,但自己仍然坚持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王福奎说,首先是案件管辖权,一审法院(鄂尔多斯中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侦查和公诉、审判均违反法律的管辖规定。
记者在终审裁定书上看到,公安部经侦局下发的《关于下发假冒“鄂尔多斯”商标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通知》规定,在主要犯罪地(湖南郴州)公安机关不持异议的情况下,鄂尔多斯经侦支队有权依法侦办此案,鄂尔多斯人民检察院、法院也能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
王福奎介绍,李清只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此外,李清提供周金柱(同案被告——记者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应该算立功行为。但终审裁定对于这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未予采纳。
妻子:会坚持下去,还将申诉
对于终审裁定结果,李清的妻子李红英表示很无奈,认为丈夫遭遇不公,将提出申诉,希望还丈夫清白。
李红英介绍,自己现在已经找到一份工作,每月有1000多元的收入,但由于一直奔走于丈夫的案子,这些收入根本不够用。她说,鉴于自家经济状况,代理律师已答应免费帮其申诉,“已经两年多了,我会坚持下去的。”李红英说,这个案子拖的时间已经很久了,但自己会坚持下去,不会放弃。
■记者 徐德荣
案件回放
2010年8月,郴州市桂阳县农民李清在郴州市富民市场租赁了一个店铺经营羊毛衫,从浙江省桐乡市的小作坊订了一批羊毛衫在网上和实体店出售,包括假冒的“鄂尔多斯”、“恒源祥”等品牌。 2011年11月,李清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鄂尔多斯中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151万元。“天价罚金”引发公众关注。 2012年4月,李清一案进行了重审开庭。2012年5月,李清案重审宣判,李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