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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男子养狗咬伤路人 法院判决赔偿6.5万

来源:华声在线2012年9月23日20:33【评论0条】字号:T|T

  本报讯(通讯员 陈格卫 覃自茹)很多乡村百姓都有养狗的习惯,为的是能看家护院,但是,如果出现狗咬人的情况,应怎么区分责任,怎么进行赔偿?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判决由被告付某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合计65000元。

  2010年8月1日,原告马某骑摩托车前往石门县夹山公园夹山寺居委会,当日12时许,原告骑摩托车途经被告付某家门前时,让被告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咬住其右前臂不放,原告马某被狗咬拉着摔倒在被告付某屋前的坎下,致使原告马某身体多处受伤,随后被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8天。经诊断:原告马某右侧多肋骨骨折,右侧血胸,右肺挫裂伤,胸腰椎压缩性骨折,右前臂咬伤等。经鉴定,原告马某所受伤已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被告付某拒不露面,对原告马某的损失分文未赔。无奈之下,原告马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家所饲养的狼狗咬伤马某,是由于付某管理不善所致,根据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被告付某作为狼狗的饲养人,对原告马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原告马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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