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湖南|新闻|城市|美食|时尚|旅游|汽车|同城|惠购|站点导航|世界杯

|邮箱|注册

新浪湖南

新浪湖南> 新闻>各地>正文

男子伪造签名骗取股权变更登记 原股东身份遭篡改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2012年8月11日【评论0条】字号:T|T

  本报记者龚柏威 实习生黄良辉 长沙报道    兰志农和陈敏原来共同组建了一家公司。在兰志农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敏伪造其签名和《股东会决议》等文件,骗取工商部门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在这个注册资金1000万的公司里,兰志农20%的股份不翼而飞。

  兰志农一纸诉状将陈敏告到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陈敏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方诉求依法确定其股东资格,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至今已经4月有余,兰志农至今没有恢复股权登记,他想知道陈敏的做法是否同时触犯了刑法呢?

  股东身份不翼而飞

  兰志农是娄底新化县人,多年来一直在广东惠州从事混凝土的业务。据兰志农说,2008年至2009年,陈敏多次找他合作,“希望一起组建一家混凝土公司。”

  2009年2月27日,两人合伙组建了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按照双方出资比例,陈敏占80%的股份,兰志农占20%的股份。

  “我将惠州的全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经营方案、生产配比等企业核心机密,都无偿引进到了九华公司。”兰志农说,九华公司得以迅速打开市场。

  按照兰志农的计算,几年下来,九华盈利超过2000万元。但他却从未分过一分钱红利。更让他吃惊的是,2011年清明,兰志农回乡祭祖,却发现他的股份已被窃取。

  兰志农后来查询到,早在2010年3月23日,陈敏与其妻子张莉,伪造了该公司《2010年3月16日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在娄底市工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将兰志农20%变更到张莉名下。

  一纸诉状,兰志农将陈敏夫妇起诉到娄星区人民法院。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他的股权并责令被告给付相应的公司红利。

  骗取股东变更登记

  8月7日下午,记者联系了陈敏,陈说,这起案件“法院很清楚”,他不想再做评论。

  按照娄星区法院(2011)娄星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方陈敏、张莉夫妇辩称:原告兰志农的200万股金是向被告陈敏所借,“且在公司处于危难之际不见踪影,公司稍有好转,其提出要求确认股份和分红。”在此情形下,陈敏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才将股份转至张莉名下,被告认为原告的要求于理于法不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原告兰志农和被告陈敏系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的注册资金由两人筹集投入。而两人的个人借贷属于另一从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法院认定两名被告相互串通,将兰志农的合法股份以冒充签名的方式进行虚假转让,“并骗取了工商职能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兰志农诉求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法院予以支持,但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兰志农至今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让他心存疑惑的是,陈的做法是否已经触犯了刑法?

  按照法律规定,法庭在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刑事成分,可将民事驳回,转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然后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审理案件。在该案中,陈敏伪造他的签名等材料,骗取了200万股金,这是否已经违法呢?

  娄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人说,在兰志农与陈敏一案中,法庭的主张都在判决书上有详尽体现。该案是否有刑事的成分,该负责人表示,欢迎法律界专业人士探讨。

  [专家说法]

  可依法通过行政部门申请撤销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勇平

  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的股权,即使视为广义上的财产,侵占的也是他人财产,而非单位财产。因此,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陈敏、张莉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不是职务侵占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因此,不宜用刑法来调整。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陈平凡

  如果陈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该移交侦查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陈敏通过虚假或欺骗行为获得的工商部门股权变更,兰志农可以依法通过向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得到补救。

  被告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欧爱民

  首先,陈敏采取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在本案中,陈敏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签名和《股东会决议》等文件,骗取工商部门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窃取了兰志农享有的公司股权,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因此,陈敏已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该案件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娄星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一民事案件时,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就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能对之作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审判行为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应当予以纠正。

  点击阅读更多更新湖南新闻

相关报道

发表评论

精彩推荐更多>>

新浪简介|新浪湖南简介|广告服务|商务合作|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产品答疑|网上举报中心|互联网辟谣平台|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