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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公诉

来源:法制日报2012年6月24日【评论0条】字号:T|T

  法制网郴州(湖南)6月24日电 记者 阮占江 通讯员 陈红卫 许志华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并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近14万元人民币。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市中地翡翠湾憩园新村的承建商林求雪,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该市检察机关适用《刑法修正案》(八)起诉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2010年6月,林求雪代表郴州市众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中地行(郴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揽合同,由林求雪负责承建郴州市中地翡翠湾憩园新村小区住宅工程。

  该工程总建筑面积约3.2万平方米,工程总造价约1628万元。中地行(郴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月按施工方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

  同时,被告人林求雪向中地行(郴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2011年7月底,中地行(郴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124万元工程款给被告人林求雪。

  同年8月初,中地翡翠湾憩园新村被迫停工,原因是林求雪拖欠其聘请的民工马飞跃、刘建强、钟其权、侯能飞等人的劳动报酬及材料货款共计100余万元。而此时,拿到了工程款的林求雪却悄悄地离开了郴州,拒不露面。

  无奈之下,农民工在工地上打起了“欠债还钱,我们要生存”的横幅,公开讨要劳动报酬。

  2011年8月5日,农民工马飞跃、侯能飞等人向郴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报案,要求林求雪支付劳动报酬。

  同年8月8日,郴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令林求雪所在的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驻郴州中地翡翠湾项目部于2011年8月19日前支付所欠民工工资。

  时值“湘台会”即将在郴州召开,此事在郴州造成了恶劣影响。项目部经理陈某在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将有关情况电话告知了林求雪。负责维稳的办案人员亦电话联系林求雪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不久,林求雪回到郴州。2011年8月12日,林求雪与中地行(郴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以其工地上的设备和材料抵押,借款104.8万元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及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后,再次离开郴州市逃匿。

  期间,林求雪将自己的奥迪Q5汽车作价30万元转让给他人。

  截止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林求雪尚欠民工刘建强、马飞跃等人的劳动报酬近14万元。

  找不到承建商林求雪,刘建强、马飞跃等农民工的近14万元劳动报酬没了着落。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多次打电话联系林求雪,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但林求雪仍然不肯露面。

  中地行(郴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恢复施工被迫替林求雪垫付了其所欠的民工劳动报酬及货款。

  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林求雪到公安机关投案。

  同年12月21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鉴于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新罪名,事关农民工和开发商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社会稳定和郴州形象,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勋爵高度重视,要求公诉部门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慎重稳妥地办好该案。

  郴州市检察院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陈红卫、北湖区院检察长许建辉、副检察长周杰亲自提审林求雪,亲自参与研究案件。

  通过大量的补证工作,检察机关认定林求雪在已作出不拖欠民工工资的承诺、开发商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林求雪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并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76条之规定,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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