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温州6月21日电 (记者 张和平) 日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民间借贷案,首次对债权人获取超央行基准利息4倍以上部分说不。
2011年8月6日,王某因投资需要资金向潘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为6%。然而王某却没有在约定期限内还清借款。2012年2月9日,潘某因此将王某告上法庭。庭审中,潘某认定王某连续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之后,便没有再偿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
在以往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债务人已支付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往往不予干涉。今年3月底温州实施金融改革,明确了“四倍界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潘某借款1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6%,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限制,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潘某在收回王某的100万元本金中要扣除超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所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