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判决生效,那么苹果便在中国内地不拥有“iPad”的商标权,其在中国内地销售的iPad产品属于商标侵权。图/富图)
一场商标权官司将苹果公司打得狼狈不堪,也让大家知道:原来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是无权使用“iPad”这个英文单词来销售它的平板电脑的。打官司失败意味着,苹果若想要继续使用这个商标还要付费。
本报记者 戴和清 长沙报道
12月5日,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苹果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驳回了苹果要求判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并索赔4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律人士称,如果这个判决生效,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不拥有iPad的商标权,“果粉”手中的iPad产品属于商标侵权。
苹果和深圳唯冠的官司由来已久。去年4月,苹果将深圳唯冠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人民币400万元。同年4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案件,先后于今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并于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0年,在香港上市的唯冠国际公司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2006年,苹果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
但唯冠方面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3.5万英镑的转让协议中。在中国内地,iPad的商标是属于“深圳唯冠”所有,唯冠台北公司没权将其出售。所以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市场没有合法拥有iPad的商标权。
据《深圳商报》报道,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由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
唯冠科技(深圳)公司的主办律师肖才元表示,一审判决是审慎、公正的判决。原告与唯冠台北公司之间的协议对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截至发稿,记者未能联系到苹果公司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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