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靖州12月17日讯(通讯员 杨春)12月16日,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国土局工作人员彭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同案的黄某某、曾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作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两家采石场违 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其中,靖州县某岩采石厂在开采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山体垮塌、煤层自燃、矿石中的重金属镉等超国家标准三倍以上,造成林地面 积被破坏45.15亩、林木受害面积15.46公顷,已产生治理费用人民币1170余万元;靖州县某友采石场经营期间,因开采出来裸露在外的矿石和废弃的 尾矿在雨水和来自矿区渗水的浸泡下,造成周边铜、锌、镉等重金属超三倍以上,且污水在未进行有效处理的情况下,排入靖州县渠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造成林 地面积被破坏4.1508公顷,已产生治理费用人民币200万元。

  另经查明,彭某某于2013年以其妹夫罗某某名义入股新红友采石场,并商定彭某某交纳人民币10万元,算半股。到案发前,被告人彭某某分红四次,得款人民币13万余元,属于徇私舞弊情节。

  三被告均系投案自首。法院综合三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彭某某适用缓刑,对黄某某和曾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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