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黎欣刚 通讯员 文闻)因从日本寄回的27盒染发剂和4张面膜估价1000元,被长沙海关征收进口税500元,但收到的《海关税款缴 纳通知书》上的落款为一家物流公司,湘潭市民任女士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后又向湖南省高院上诉。昨日,在新行政诉讼法即将实施前夕,省高院对任女士 与长沙海关、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征收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省高院副院长杨翔担任审判长,长沙海关副关长潘晓波出庭应诉。

  缘由:从日本邮寄染发剂回国被征进口税

  2013年10月25日,任女士在日本购买了染发剂27盒,面膜4张,通过邮政速递从日本寄回长沙。包裹到后,长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进行了查验,现场估价1000元,决定按化妆品征收进口税500元。

  4天后,任女士收到《海关税款缴纳通知书》,不过,通知书的落款单位不是长沙海关,而是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银行收款户名也是该 公司。任女士称,收到通知书时,自己没有见到长沙海关印章及其他的证明文件,担心被骗,就拨打了海关服务热线12360。海关工作人员告诉她,必须缴纳税 款后才放行包裹。

  无奈之下,任女士缴纳了 500元税款。但她认为,1000元以内的个人邮寄入境物品不应征税,而且,征税的单位应该是长沙海关而不是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 遂在约两个月后向长沙海关的上级机关——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4月29日,海关总署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去年5月,任女士向长沙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长沙海关及第三方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侵犯自己的财产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要求退 回500元。一审法院认为,长沙海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主体职权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征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虽有瑕疵,但不足以否定其征税行为的合法性,驳 回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个人海外购物品是否有免征税额度

  因不服一审判决,任女士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昨日上午,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省高院副院长杨翔担任审判长,与其他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进行了激烈辩论。

  焦点1 征税主体是谁?

  任女士认为,《海关税款缴纳通知书》应由长沙海关填写签发,关税也应当由长沙海关征收,不应由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签发,税款也不 应缴纳到公司账户。该公司涉嫌违法收取关税,长沙海关涉嫌违法授权第三人代征收进口税,且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

  长沙海关委托代理人之一、湖南大学法学副教授高中认为,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承揽从日本寄回的国际邮件包裹,既是任女士的快递承揽人,也是其报关代理人,只是代收税款,而长沙海关才是最终的税款征收单位。

  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一凡解释,国际业务分公司是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内设机构,单位和企业具有自由设置内设机构的权限,所以不存在营业执照的问题。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可以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责任。

  焦点2 征税价格和税率是否合法?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发布的第43号公告,寄往或者寄到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限值的,要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任女士认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邮寄的个人物品1000元应为免征额,就是说,物品的价值低于或等于1000元的,不应征收进口税。因此,27盒染发剂 和4张面膜估价1000元,应该免征进口税。而且在海关总署《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染发剂属于没有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因此,确定染发剂的完税价格没 有依据。

  “入境商品中的货物与物品,法律 意义是不同的,这与我们生活中理解不一样,征税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长沙海关委托代理人表示,所有个人邮寄入境的物品都要征收进口税,是常态的,但只是在 税款低于或等于50元时,才不征税。这里的800元、1000元是限值,不是免征额。染发剂被认定为化妆品,税率为50%。

  焦点3 征收进口关税程序是否合法?

  任女士认为,在开封查验包裹时,自己不在场,也没有得到通知。长沙海关委托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寄发《海关税款缴纳通知书》,把自 己姓名中的“缤”错写成了“滨”。且双方之间的合作依据是50年前的一份协议,但是连现在签订协议的两个部门都已不存在了,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 用该协议作依据是有问题的。

  长沙海关委托 代理人解释,对物品征收税款,及确定完税价格、适用税率依据有关条例和海关总署的公告来实行的。湖南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寄发《海关税款缴 纳通知书》等,是有依据的,源于1964年6月9日,当时的对外贸易部和邮电部之间签署的一份协议——《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款办法》。虽然过去了几十年, 但是在没有新的规章出台前,还是适用这个办法。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双方陈述等环节,下午1时30分许,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审判长、省高院副院长杨翔表示,不管判决如何,都将影响中国法治进程。

  庭审后:大家都有话说

  任女士:我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来起诉的

  任女士和她的委托代理人乐湘军为同事关系。据乐湘军介绍,两人都是湘潭市工商局的科级干部。案子发生后,他们从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起诉,一审结束后又上诉,几乎是用了所有能想到的办法。

  “我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来参加诉讼的。说实话,为了这个案子,我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两年了。为了这500元的行政案件,我投入了好几倍的成 本,但我不光是为了这500元。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能有权任性。我只是想为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做出一点努力。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有一点公益诉 讼的成分。”任女士在庭审后表示,如果败诉,将在更大范围、更多渠道上去寻求解决的办法。

  另据了解,控辩双方曾是师生关系,任女士的委托代理人乐湘军曾师从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中。

  海关副关长:第一次出庭当被告挺受教育

  原定长沙海关关长黎对贞出庭,但昨日,副关长潘晓波出庭应诉了。

  “关长特别授权并委托我今日出庭。这是我第一次出庭当被告。坐在庭上,我感觉挺受教育的。今天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潘晓波介绍,自 从收到长沙中院的起诉状后,长沙海关非常重视,也把这次诉讼当成长沙海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课堂。在省高院同意下,长沙海关安排了海关工作人员来旁听庭审。

  “确实,在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出现了一些瑕疵,甚至不规范的地方,海关部门适用的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也有很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就像今天案 件反映的问题,在全国各地都是普遍的,并不是只有长沙才有。”潘晓波表示,长沙海关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做到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