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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代表湖南高院院长:建议公民诉讼权入宪

A-A+2013年3月15日07:31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本报北京讯诉讼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连接实体性人权与审判权、实体法与诉讼法的桥梁、纽带。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建议,将“公民诉讼权入宪”。同时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机构追究违宪行为。

  康为民认为,“诉讼权入宪”是人权入宪的必然要求和配套措施。“诉讼权入宪,能够激活宪政运作机制和优化法律运行机制,使宪法和法律文本上的权利变为实实在在的权利。”

  他建议:在宪法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诉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裁决”;“公民进行诉讼确有困难的,有权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此外,康为民认为一些违宪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主要是“因为没有追究违宪责任的机构。”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但须有工作机构专门负责。因此他建议在宪法第七十条(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后单列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处理违宪案件。新设立的专门机构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记者周华平曾鹏辉

  (原标题:建议“公民诉讼权”入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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