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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维权典型案例 房子比合同少0.04㎡获赔

A-A+2013年3月15日07:27华声在线-湖南日报评论

  本报3月14日讯(记者 李宁 通讯员 曾鼎新 曾妍)今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2年全省法院运用司法手段、履行审判职能,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2012年,我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纠纷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20246件,审结19970件。共依法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案件161件,判处罪犯361人。共一审审结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85件,涉及金额4028万元;审结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61件。

  这些案件体现出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涉及领域不断拓宽、虚假宣传系纠纷主因的新特点。网络消费和金融领域消费成为案件多发的新领域。法院提醒消费者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包括发票、保修卡、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对于侵权类案件,还应当保存有缺陷的产品及受损证明(包括医院诊断书、鉴定或被破坏财产的价值证明)。

  本报3月14日讯(记者 李宁 通讯员 曾鼎新 文闻)今天下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全省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自然黑”染发剂案

  2011年3月,岳阳市云溪区刘某某使用了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自然黑”染发剂染发,结果其头面部发生红肿,全身发痒,经诊断为染发剂所致的头面部接触性过敏性皮炎。2011年6月,刘某某向云溪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该化妆品公司赔偿损失13653.5元。

  店内用餐摔倒受伤案

  2011年12月,方某某在邱某某开设的火锅店就餐,喝了一定量啤酒后上卫生间,被台阶绊倒受伤,当时该台阶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方某某被诊断为右脚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3298.3元。2012年3月,方某某诉至保靖县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由邱某某负担医疗费的60%共计7978.8元,其余40%由方某某承担。

  酒店消费车辆被盗案

  2011年10月,刘某某等到湘潭某酒店开房消费,将车停放在酒店坪前公路上,结果车辆被盗。经查明,酒店没有停车场,也没有设警示标志提醒入住客人酒店不负责车辆保管。2011年11月,刘某某向湘潭县法院起诉,后又上诉至湘潭市中院。经调解,酒店赔偿2万元并已履行。

  肖像权侵权案

  2006年6月,安某某到新化某漂流有限公司漂流,该公司请记者对游客拍照,并从中选有安某某的相片作为门票和其他广告的宣传。2011年8月,安某某向冷水江市法院起诉,后又上诉至娄底市中院。2012年9月,娄底市中院判决漂流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拆除在全国各地有关安某某肖像的户外广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支付其公证费、取证费3000元。

  美容消费卡报废案

  2011年6月,罗某某在永兴县某超市内一家美容美体店办了2400元的消费卡,消费几次后尚余1500元。后来该店关门停业,消费卡报废。受损失的消费者共200余名,涉及金额50万元。2012年3月,罗某某等57名消费者向永兴县法院起诉,经调解,超市承诺对39位消费者消费卡上的余额给予垫付式补偿,其余18位消费者转到另一美容中心继续接受服务。

  商品房延迟交房案

  2009年6月,原告马某某、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于2010年7月31日前交付房屋。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原告发现登记面积比约定面积少0.04㎡。2010年9月,被告对房屋返工维修,致使原告一直未能使用该房屋。2012年9月,原告诉至新晃侗族自治县法院。经调解,被告退还原告房屋面积差价款49.81元,补偿延迟使用房屋损失及退还办证费用共1万元。

  不合格农药致香柚减产案

  2010年,原告永州某果木公司在被告全某某经营的店内(登记业主为李某某)购买深圳某植物营养技术公司(被告一)假冒的保花保果剂,桂林某农药公司(被告二)的假冒杀虫剂及来源不明的假冒杀虫剂,用于数百亩盛果期香柚果园,导致经济损失71.2万元。2011年5月,原告诉至江永县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一赔偿35.95万元;被告二赔偿9.39万元;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某某赔偿6.42万元,李某某对全某某上述赔偿及连带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乘客坐车受伤案

  2011年12月,原告罗某某购买从安乡至星沙的车票,根据常德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分公司(被告一)的安排,乘坐了属被告湖南某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所有的湘AY0575号大型客车。行驶途中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原告在车内摔倒,住院花费医疗费37152.70元。2012年5月,原告向安乡县法院起诉。法院判决2名被告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37266元。保险公司在投保责任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胎儿先天疾病被漏诊案

  2009年7月和10月,杨某妻子段某因孕先后两次到被告南县某医院做超声检查,均未发现胎儿疾病。后产下一女婴,出生后身体出现病症,经司法鉴定,南县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右位心、内脏反位漏诊存在过错。杨某、段某诉至南县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07121.5元。2012年2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杨某、段某41128.21元。

  安装GPS后车辆被盗案

  2009年7月,刘某某与被告郴州市某卫星监控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在其越野车安装GPS。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24小时热线及监控服务。若因被告产品质量问题致使车辆丢失,被告将按丢失车辆的同类型号的现行市场价80%赔偿,结果车辆丢失,GPS终端被损毁亦未报警,刘某某向桂阳县法院提起赔偿诉讼。2012年6月,桂阳县法院判决被告按协议赔偿金额的90%共计63360元给原告。

  生产销售新型“瘦肉精”案

  2011年1月,福建省龙海市某饲料公司的蔡某某等人在明知产品核心料含有毒有害违禁成分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并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63万元,非法获利20万元。经鉴定,核心料中均含有苯乙醇胺A,即“瘦肉精”新品种,系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的物质。2012年3月,岳阳市云溪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蔡某某等5人12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被告单位违法所得163万元,上缴国库。

  制售“地沟油”案

  2011年,被告人唐某某购进158吨猪肉制品加工废弃物(俗称地沟油),在宁乡县自己家中生产、加工、炼制油脂,共计生产油脂52吨,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粮油店500余公斤。陈某某明知是“地沟油”制品的情况下销售出400余公斤,后被查获。2012年9月,宁乡县法院对唐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陈某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网购假药案

  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贺某某在未获得医药公司营业执照、销售委托书、药品销售管理规范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资料,所购药品来路不明的情况下,先后通过互联网从名叫“高爽”(另案处理)的女子处购得600盒(3600粒)“安宫牛黄丸”(经鉴定系假药),并以每粒5元至12元的价格销售至长沙县境内乡镇的多家药店。2012年8月,长沙县法院一审宣判贺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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