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定向选调全国“985”、“211”高校2010年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2010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规定“对申请上海落户的为211高校毕业生的给予加15分”;国内某知名企业在招聘前台服务员时都设定了“须为211工程高校毕业生”的条件……罗和安调查发现,时下“中国式”就业歧视日益“显性化”和“普遍化”:有的地区和用人单位在人才开发、人才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硬性提出限招“211”、“985” 工程高校毕业生;有的规定对“211”、“985”工程高校毕业生在人才选拔聘用中予以优先;有的则规定对“211”、“985”工程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待遇方面予以优待。
“全国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有90%以上都毕业于地方非‘211’、‘985’工程高校。”罗和安认为,尽快出台包括反就业院校歧视法律条款的《反就业歧视法》,以保障就业公平。
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破解“中国式”就业歧视
罗和安看来,要破解“中国式”就业歧视就要通过专门立法在制度层面解决这一问题。
他表示,《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均有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条款,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缺乏有力的反就业歧视行政措施,缺乏健全的反就业歧视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就业不公平的现象愈演愈烈。
在电子邮件中,郑楚然告诉罗和安对于就业性别歧视,虽然有关法规里已有相关法条,但她们却发现缺少具体罚则。“女生投诉无门、法院不立案等情况经常发生。”同时,由于要求举报人举证,也使一些被歧视者不得已放弃了维权。
所以,罗和安不忘强调,在《反就业歧视法》中设置反“中国式”就业歧视的专门章节或条款,以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对于“本科没能读重点,上到博士也白搭”的“中国式”就业歧视,作为国家首批“211”和“985”重点建设高校的一校之长,全国人大代表、南开大学校长龚克明确表示:不赞成。“企业用人也好,机关用人也好,还是要看人的全面素质。”
龚克认为,“中国式”就业歧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很好地建立起人才流动机制。
他解释说,对用人单位而言,所用之人不能胜任工作却辞不掉,是最为难的,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缺乏退出机制,几乎仅看简历就要把这个人雇佣下来,而且是长期雇佣,确实风险很高。在筛选率比较高、竞争力较强时,选择毕业于“名校”的求职者,风险似乎会小一些。
为此龚克强调,要改变“中国式”就业歧视还要改变用人机制——用人单位要实现人才“能进能出”的流动。“经过三年工作岗位考验,是否胜任便可一目了然,根本不必再追究本科在哪儿读的,甚至初中在哪儿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