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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被精神病”或终结 严禁强迫医学检查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2012年9月20日07:52【评论0条】字号:T|T

  “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为人诟病的‘被精神病’或将因此划上句号。”9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率领精神卫生法立法调研组来湘调研。

  或将告别“被精神病”时代

  【现状】近年来,一些正常人因为上访等原因而被收治进精神病院的事件频繁见诸报端。农民徐林东、护士郭俊梅、金店老板陈国明等都因此成为新闻人物。现实生活中更有不少人不明所以就被冠以“精神病”的帽子,随后,被“治疗”、被拘禁,失去人身自由及其他人权。

  【解读】二审稿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与此同时,草案还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不得无故限制人身自由。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光这一条,就意味着,除非我答应,你把我说成“精神病人”,并强制我进行治疗,你就将触犯法律。

  此外,“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的规定,也为此前因上访、讨薪而被剥夺自由的“被精神病”者讨回公道,为“后来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精神病人犯的错,监护人应负责

  【现状】据调查,精神病人家属对待病人的态度及责任心存在着很大差异。初发患者家属、多数病人的父母一般责任心强,对病人十分关爱;但多次发病的患者家属,部分病人的配偶和子女就未必愿意操这份心,极个别家属将病人当作沉重的负担,将包袱甩给医院。

  【解读】在二审稿的调研中,家庭、监护人的责任是讨论的热点之一。

  相关专家建议: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家庭有义务督促患者就医,为重症精神病患者支付医保支付外的部分费用,禁止虐待和遗弃患者或将患者长期关押在精神卫生机构。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因不可预测的原因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破坏国家或他人财产的行为,监护人应支付一定经济赔偿。如果建议被采纳,家庭、监护人的责任被纳入法律规定,亲属对精神病人的虐待、遗弃等行为都将构成违法。精神病人的行为与监护人的责任挂钩,也将避免精神病人游离在法律之外,而受到最起码的约束。

  相关建议

  社区也要参与精神病人的管理与康复

  专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在村委会、居委会这个层面建立帮扶或关爱小组,为无能力监护或监护能力不足的患者监护人予以补充的内容。根据专家的建议,一旦患上精神病,将不再是一人一家的事,精神病人将更多地得到社会的关爱,通过精神卫生专科机构提供的帮助,也将更有利于病人的康复,减少其造成的危害。

  专家分析

  历经27年,精神卫生法或不久出台

  1年前,酝酿了26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获得了原则性的通过。其中涉及的杜绝“被精神病”的内容一时引发了公众极大的关注。今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二次审议。相关人士表示,此次调研,或为正式颁布前的最后一次“徘徊”,而正式稿也可能将于今年公之于世。

  ■记者 洪雷 实习生 李志刚 李睿 通讯员 刘雨滋 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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