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制造者、公安部A级通缉犯周克华被公安民警击毙。早在2006年2月21日,周克华就曾因非法运输枪支罪被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记者今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其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详情。
周克华是2005年10月16日因非法运输枪支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的。
2006年,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克华犯非法运输枪支罪,于2006年2月6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6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周克华携带枪支、弹药,持当日K168次宣威至重庆的旅客列车车 票,在宣威火车站候车室准备乘车时,被执勤人员从其腰部右侧查获了用绿色枪套装着的“五四”式军用手枪1支和子弹6发。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克华在开庭审理 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刑事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火车票等证据 证实,足以认定。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克华明知是枪支仍予以非法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 人周克华犯非法运输枪支罪的指控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周克华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克华犯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周克华在一审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
本报昆明8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