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7 日,在常德市城区桃花源路与滨湖路交汇处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与公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常德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认定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李某君不仅要自己负责治伤、修车,赔偿公交车车损,还被交警依法罚款 50 元。

  当日 7 点 45 分,李某君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沿桃花源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与滨湖路交汇处时,遇罗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沿桃花源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该处正常绿灯左转弯。由于李某君驾驶电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导致两车相撞,两车受损和李某君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处置。交通民警认定,当事人李某君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是形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罗某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民警还对李某君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50 元处罚。

  交警提示:红灯停、绿灯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尊法守规,才能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