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责。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廖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被告人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年底,方某、廖某在临湘市烟花生产经营期间,拖欠朱某、汪某等六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 10 万余元。2017 年 4 月,方某停止烟花生产经营活动后逃匿。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于 2017 年 5 月、6 月分别责令方某、廖某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但两人仍不支付,并继续逃匿。

  2019 年 3 月 14 日,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在方某的协助下,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方某、廖某已将拖欠的工资全部兑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廖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方某、廖某均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被告人方某有立功表现,均依法可以对两人从轻处罚。两人在本案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取得劳动者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方某、廖某均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此案中,方某、廖某聘用他人工作,理应支付劳动报酬,但他们却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必然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