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情感问题却不能正确对待处理,而采取在有易燃物品的卧室内实施放火行为,致使房间内物品燃烧,如果不是消防人员接警后及时扑救、对火势加以控制,后果将不堪设想。
近日,马鞍山雨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小林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 情 回 顾
被告人小林喜欢一女子小光,想和其交往,但被小光拒绝。深陷情感困惑的小林非常绝望,产生了轻生的念头。2019 年 8 月 22 日 23 时许 , 被告人小林因感情问题欲在其租住的马鞍山市雨山区某小区位于 31 层的房屋内放火自杀。被告人小林在北卧室内将房门反锁 , 用打火机将室内棉被点燃。后来火越来越大,小林害怕就想把火浇灭,但是门锁打不开,遂将窗户打开,把被子弄到空地上,棉被着火燃烧后造成北卧室的地板、墙面及房门等多处毁损。次日 0 时许 , 小光在得知小林上述情况后立即报警。马鞍山市消防支队雨山消防大队接警后立即出动一辆消防车赶至现场 , 消防人员使用两个灭火器方将大火扑灭 , 并将被告人小林解救。与此同时,马鞍山市公安局安民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小林抓获。到案后,小林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林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小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林的行为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对其不宜判处缓刑。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在高层居民楼里,因不能冷静处理情感纠葛,用放火的方式欲轻生,罔顾高层建筑物内其他居民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其行为的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在高层建筑内放火,火势一旦蔓延速度极快,另一方面,高层建筑救火难度大,危及的不仅仅是一家一户,而是阻断了楼上所有居民的生命线。水火无情,切莫因一时冲动,做出过激行为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