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安副局长挪用办案收缴的毒资炒股被判三年六个月

  曾任古丈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梁某,因带队办理了几起特大贩毒案,一直名声在外。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样一个有“名气”的副局长,却挪用办案收缴的毒资和保证金。

  他敛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挪用办案收缴的毒资和保证金给自己炒股,另一部分则是通过收受财物,为他人“了难”。在梁某任职期间,曾收过多个装着现金的塑料袋。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长沙报道

  4月5日,记者从湖南法院网查询到,日前经泸溪县法院审理查明,古丈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梁某挪用公款50万元,非法收取他人钱财共计75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因梁某到案后积极退回违法所得,且有揭发他人违法行为的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梁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办理贩毒案后挪用保证金炒股

  2010年5月,梁某带队办理了“2·18黄某等人特大贩毒案”。经办案人员做工作,黄某的妻子上缴了20.50473万元毒资,临时保存在办案人员尹某的个人账户中。2010年6月28日,尹某接到梁某通知,要求将这笔毒资中的20万元转给梁某。原来,深陷股市的梁某打起了这笔钱的主意。收到钱后,梁某立即将钱转入到自己的股票账户,用于购买股票。同年8月2日,因黄某案需结案并上缴扣押的款物,为填平之前挪用扣押款的窟窿,梁某不得不卖掉手上持有的部分股票,抽回20万元转回给尹某。

  2011年,梁某再次带队办理一起特大贩毒案,对主要作案人员陈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由于在抓获陈某时未查获毒品,证据单一,办案人员认为检察院可能因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陈某。于是,梁某决定,如古丈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就对陈某取保候审,并通知陈某家属先交纳保证金35万元。

  2011年11月9日,陈某亲属到古丈县公安局交纳保证金35万元。梁某安排干警赵某先行接收保管。看到这笔保证金,梁某再次心动了。次日,梁某要求赵某将35万元保证金中的30万元转到其银行账户。这笔钱,也被梁某用于炒股。同年11月20日,古丈县检察院对陈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此时古丈县公安局不能对陈某取保候审。为隐藏自己的行为,梁某不得不再次抛售股票。

  买车钱不够,喊人来付款

  2011年12月初,李某(另案处理)接到古丈县公安局干警的电话,称其妻妹冯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随后,李某多次找到梁某,请求从轻处理。2012年1月,李某又找到梁某,请求梁某不要再追缴冯某的非法所得,并许诺给梁某送30万元现金。两人在古丈县某大酒店门口见面后,在梁某示意下,李某将装有30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进梁某车子的后备厢内。这30万元,主要用于给女儿买房。收到这笔钱后,办案人员未追缴冯某的违法所得。

  同样给梁某送过塑料袋的还有陈某甲。在陈某贩毒案中,保证金曾被梁某挪用炒股,后予以退还,但陈某的亲戚陈某甲为能给陈某办理取保候审,同时在案件处理上得到帮助,准备了20万元现金并用塑料袋装好,来到梁某办公室。双方交谈了一会后,陈某甲将塑料袋放在梁某办公桌后离开。这20万元又被梁某用于炒股。因陈某案系重大贩毒案,梁某在案件处理上未帮上忙,2014年12月16日,梁某将20万元退还给陈某甲。

  古丈人向某(另案处理)曾因涉赌被古丈县公安局抓获,通过亲戚找梁某求情,得到了梁某的关照。之后,因向某经常找梁某帮忙,两人关系也越来越密切。2014年1月,向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从凤凰县看守所取保候审出来后,梁某向他借车使用,向某考虑到梁某平常给予的帮助,便主动提出要梁某也买一辆车,并表示如果钱不够就由他来支付。

  2014年1月26日,梁某家人一起到吉首市一汽车销售公司看车。在确定要购买的小车后,梁某给向某打电话,告知其购车还差15万元。向某赶到后,为梁某支付购车款15万元。购买此车,梁某仅支付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