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入刑,警钟长鸣

  ——长沙女硕士替桂林女官员考研闹剧始末

  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刘希平 刘煜

  长沙某高校教师为帮助一名外地官员朋友考上本校的硕士研究生,竟然找到一名“海归”女硕士,代替朋友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考试现场,因为替考者与被替考者年龄相差太大,最终被监考老师发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月19日上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替考案,被告人沈某、邹某一审被法院认定犯代替考试罪,均被判处罚金1万元。

  高校教师介绍女硕士替考

  1967年出生的邹某原是长沙某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后转至学校管理部门工作。几年前,邹某在广西出差时,认识了现在桂林市某政府部门任职的女官员唐某。因为聊得投机,之后双方联系较多。

  2015年4月,唐某给邹某打来电话,表示她想报考邹某所在大学的硕士研究生,邹某给唐某推荐了报考专业。因为唐某不懂得网上报名,她便将身份证和其他报考资料快递给邹某,请其帮助网上报名。邹某为唐某在网上操作报考了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2015年12月22日,唐某打电话给邹某,告知因为没办法请假,无法参加考试。邹某便想到了找刚刚从国外留学回来的沈某代替唐某参加考试。邹某认为,沈某脸型和唐某脸型有几分相像,或许可以蒙混过关。而此时的沈某正想报考邹某所在大学的博士研究生,看到邹某有求于自己,沈某便答应了。

  真假考生年龄相差近20岁

  2015年12月26日,沈某按照邹某的要求,手持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代替唐某在长沙某大学第50考场,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当日上午,沈某代替唐某参加了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当天下午,沈某在参加英语考试中,被监考老师发现不是本人参考,监考老师随即向巡考人员进行汇报。考试完毕后,被带进考务办的沈某承认其为唐某代考的行为,考场所在大学保卫处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沈某随即被带到辖区派出所。

  据了解,沈某出生于1988年,而被代考者唐某出生于1970年,两人年龄相差近20岁。也正是年龄相差太大,“假唐某”最终引起了监考人员的注意,从而案发。

  两人称“不知道替考已入刑”

  案发后,邹某称之所以找人帮唐某替考,纯粹是想帮朋友的忙,他在介绍沈某替考前,唐某对替考一事并不知情,他和沈某也没有获取经济上的报酬。

  同时,被告人沈某、邹某均称,因为当时法律刚刚修改,他们都不知道替考已经入刑。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此案后,一审以代替考试罪对被告人沈某、邹某各处罚金1万元。

  此案审判长刘煜表示,本案被告人的替考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但考虑到两人具有自首或者坦白情节;均是碍于朋友情面,没有金钱交换;被告人沈某是海归硕士又是两个幼儿的母亲,被告人邹某亲人患病需要照顾,且《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的行为规制为犯罪距离本案案发只有1个多月的时间等上述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故对两被告人均适用了单处罚金刑。

  刘煜说,代考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考试制度,破坏公平公正的社会竞争机制,侵害广大考生的正当利益,社会影响恶劣,引发各界对代考行为应否入刑的思考。《刑法修正案(九)》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3个罪名,填补了立法空白,对代考行为形成了一定的打击和震慑效果。

  刘煜谈到,根据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本罪行为人多为在校学生,且替考者主要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代替考试罪的法定刑较轻,最高为拘役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