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张斌 通讯员 戴纯明 黄永红
8月9日,郴州市纪委通报汝城县18人违反廉洁纪律在麻仔潭联营电站兼职取酬的典型案例,深受社会各界关注。
今年4月,郴州通过摸底调研发现,该市公职人员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指挥部兼职取酬、部分领导干部在多个指挥部兼职取酬问题依然存在。为此,该市将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全市治理“雁过拔毛”式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6月部署启动以来,目前,郴州各级亮剑党员干部兼职取酬动作频频。此次通报的汝城县18人兼职取酬案件,就是其中一次行动。
汝城县麻仔潭联营电站系1997年9月由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汝城县南洞乡人民政府合作出资注册成立,属股份合作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历届董事会成员由双方委派。2007年2月至2014年6月期间,先后任汝城县南洞乡党委书记的李某民、朱某孝、肖某萍和在南洞乡任职的朱某明、谢某德、范某志、叶某军、范某志、何某雄、李某光、欧某东、朱某智、朱某武,以及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何某辉、邓某灯、林某玲、席某、朱某雄等18人,违反廉洁纪律,以兼任麻仔潭联营电站董事会董事等名义兼职取酬,违规领取的薪酬共计1199730元。
经查,李某民、朱某孝、肖某萍分别参加研究决定董事会对麻仔潭联营电站董事会薪酬补助的发放事宜,分别对此事负重要领导责任;朱某明、谢某德在担任麻仔潭联营电站会计期间,对董事会补助薪酬的虚开发票、报账、发放等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何某辉在兼任麻仔潭联营电站监事、出纳期间,对董事会补助薪酬的虚开发票、报账、发放等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2009年至2013年,何某辉作为财务经办人员,对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财政财源奖”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699950元(何某辉个人分得8500元)负有直接责任。
经汝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报汝城县委批准,给予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财务部主任何某辉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依程序撤销其职务;分别给予汝城县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民,县委督办员朱某孝,南洞乡党委书记肖某萍,暖水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朱某明,延寿瑶族乡党委委员、政协联工委主任谢某德等5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依程序免去李某民、肖某萍、朱某明、谢某德相关职务;分别给予范某志、叶某军、范某志、何某雄、李某光、欧某东、朱某智、朱某武、邓某灯、林某玲、席某、朱某雄等12人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对违规领取的薪酬全部予以收缴并上交财政。
郴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组长李评表示,公职人员任(兼)职取酬、挂证取酬不仅违反了党纪法规,还侵害了行政行为的廉洁性,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坚决纠正,刻不容缓。
目前,该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将努力构建规范的国家公职人员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指挥部兼职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