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衡阳讯 12月7日,记者从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湖南中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陈东平(正处级)受贿案二审有了结果。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经查明:2005年至2011年期间,陈东平利用其担任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厂长及零陵卷烟厂厂长的职务便利,为个体商人夏某某、闫某某以及江苏亚大亚集团代表赵某某等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25万元。此外,其收受的赃款均用于购买房屋、装修及家庭日常开支。

  2014年5月16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湖南中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东平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30日被批准逮捕;7月29日,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记者刘双通讯员周清肖雄肖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