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打老婆、大人打小孩历来被国人认为是家务事。前去处理的民警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往往“各打五十大板”了事。家暴真的只是私事吗?警察该如何干预?昨日,全国第一个警察反家暴教官培训班在湖南警察学院开班。包括联合国官员在内的社会性别领域、警察反家暴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给全省各市州公安局教官、妇联干部,以及广东、四川、重庆、陕西等省市警察学院教官培训,讲授反家暴课程。
误区
家暴是家务事?
施暴者侵犯家人人权
组织本次培训的机构湖南警察学院家庭暴力防治研究所是全国第一个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机构。所长欧阳艳文说:“很长时间,家暴都被认为是家务事。”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但并非家务事,而是社会问题、人权问题、违法问题。施暴者侵犯了家人人权,是绝对不能允许的。”欧阳艳文指出,除了身体暴力之外,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剥夺和控制也是家庭暴力。
以前有报道说,不给老婆零花钱是家庭暴力。他解释:“这是误读。但如果老婆没收入,连她吃、穿、用等基本的生活条件都不保证,那肯定是家暴。”
忍让就能化解?家暴有暴力循环规律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受害人往往基于面子、隐私等原因,不愿被曝光,以为忍一忍就过去了。这不但无益,反而有害。
反家暴知名教授郭子贤分析,家暴有暴力循环规律。在配偶或伴侣之间,它往往以周期性循环的方式持续和加重。施暴者使用暴力给受害者造成身心或性的伤害。事后,他可能感到后悔,并通过检讨、道歉、写保证书、送礼物等口头或实际行动请求原谅。
此时,受害者一般会原谅施暴者,并反思自己的“过错”,双方言归于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将再次出现,关系逐渐紧张,暴力将再次爆发,并进入下一个循环。“暴力”与“和好”的间隔会逐渐缩短,暴力程度则越来越严重。长此以往,会带来严重后果。今年3月21日,永州警方在当地一处码头发现一个蛇皮袋,里面装着一具无头、无脚的男尸。民警破案发现,残忍杀害男子周某的竟是他老婆郑某某,她承认杀害老公抛尸,原因就是难忍老公长期家暴。
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提出“受虐妇女综合征”概念,家庭暴力循环升级,当受虐妇女实在忍无可忍时,便会采取激烈的报复行动,“以暴制暴”,把施暴者杀死。但如果在她丈夫第一次施暴时,就能得到及时阻止和惩处,也就不会发生后来的悲剧了。
根源
男女不平等,中国每4位妇女就有一人遭受过配偶暴力
近年来,中国家庭暴力形势日益严峻,90%以上的受害人为妇女。联合国妇女署项目官员、社会性别专家马雷军在课堂上说,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中国24.7%的女性,也即每4位妇女中就有一人,在婚姻生活中遭受过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的配偶暴力。
而家暴的根源是男女不平等。他透露了几组惊人的数据:“由于重男轻女及人为干预,中国的新生儿中,男婴儿数量远大于女婴儿。海南、广东的新生儿男女比例高达145∶100。去年毕业大学生就业率,男生比女生高出41%。这说明了中国女性还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
男女不平等不仅损害了女性,也为难了男性。在男权社会,男人占据了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但也要承担沉重的责任——买房、买车、养家糊口,多少小伙子被丈母娘挡在婚姻之外。
困惑
受害人不想警察管,报警往往是为了出气
近段时间,南京吸毒母亲饿死两女儿案、北京董珊珊被丈夫毒打致死案、福建莆田小龙被母亲刀划百痕等案件经过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对家暴的广泛关注。
“长沙市的家暴案在上升,这也说明大家的维权意识提升了。”欧阳艳文说,“今年,仅在长沙岳麓区,法院就发出了29道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受害人,震慑施暴者。”
反对家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警察是防治家庭暴力的一支重要力量,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过,民警在处理家暴案件时,常常面临很多困惑,首先是“清官难断家务事”。
“有的时候也不是民警不管,确实是受害人自己都不想我们管。”曾任过多年基层派出所所长的查玉彬说,“报警一方往往是为了出气或让我们民警去吓一下对方,真正要求处理对方的非常少。就算要求了,没两个小时就反悔了,主动要求民警放人。”他说,有时候真处理了施暴方,比如拘留之类,报警一方和好后反倒还责怪民警。
对策
反家庭暴力法有望出台,湖南编制民警干预家庭暴力手册
2013年,湖南警察学院通过调研,在全国率先编制了《公安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简明手册》。该书简单实用,书中民警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分六步:接警、出警、现场处置、案件办理、合作与推介,跟踪回访。
手册提醒民警,干预家暴不能一味劝和,指责受害人,这样会纵容施暴者。对情节严重、感情破裂、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要果断介入阻断暴力循环。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在今年下半年或明年上半年通过。这将为民警干预家暴案件提供法理依据和具体的操作流程。”欧阳艳文欣慰地说。
名词解释
家庭暴力
在我国,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于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成员指彼此间存在血缘、婚姻、收养等关系,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父母、孙(外)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