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雷昕) 大客车突然左转,却不打左转灯,让后面视野完全被挡住的小轿车司机很头晕;夜间行车,无论会车还是过窄桥、窄路,一直打着远光灯,亮瞎对面来车的司机;本来已划定停车位,但车一横,却占了两个车位机动车越来越多,不文明驾驶行为屡屡引发交通事故。
不文明驾驶行为成交通事故主要原因
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事故科了解到,从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未按规定让行、违法超车、逆行等不文明驾驶行为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两年间,未按规定让行引发的事故达1113起,造成284人死亡、1239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1.6万元。
违法超车引发事故180起,造成36人死亡、307人受伤。逆行引发事故148起,造成37人死亡、303人受伤。超速引发事故38起,造成19人死亡、57人受伤。违法变更车道引发事故31起,造成5人死亡、57人受伤。疲劳驾驶引发事故15起,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引发事故8起,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打电话引发的事故2起,造成5人受伤。
打电话、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其他影响安全行为引发事故496起,造成105人死亡、6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3.4万元。
以上只是两年间全市交通事故的部分数据,却已让人触目惊心。
据了解,很多交通事故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有的原因比较隐蔽,交警处罚取证比较困难,很大程度上靠个人自律,久而久之,一些人形成习惯,比如不系安全带、“加塞”、开车打电话、夜间会车开远光灯等等,这些也是现在最容易被忽视的不文明驾驶行为。事故发生后,在具体区分责任时,这些被忽视的不文明驾驶行为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控制情绪,别让“路怒症”成为“马路杀手”
一个良好的驾车心态,是安全驾驶的前提,开车不斗气,是每一名驾驶员必须做到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唐耀兵表示,“路怒”是心疾,既不利于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又危害他人与自身的人身安全,因此引起的攻击性驾驶行为是非常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市交警支队将针对“路怒”引发的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格依法追究“路怒”症的违法责任。
如何能让车主们注意自己的驾驶行为,养成良好的文明驾驶习惯。市交警支队宣教科民警邓松华认为给出四招。
第一招,降低车内温度,这是最简单的一招。尤其在夏天,车内温度降低一点,心理情绪就会好一点,理性就会多一点。
第二招,开车前清洁一下车内环境,让驾驶室更加整洁,最好不要在后视镜上挂小挂件,会干扰你的情绪。
第三招,对新手来说,开车时旁边的人最好少说话,尤其是夫妻,不要在开车时刺激对方。如遇堵车或心情不佳时,放首古典或轻松的曲子,做几次深呼吸。
最后一招,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一下,自我安慰一下,“路怒”的情绪也就控制住了。
链接:案例启示
行车中为了图方便,加塞、变道、打电话、违法超车等不文明驾驶行为屡见不鲜。特别是近日成都女司机因别车被暴打事件,给了我们一个提醒,在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的当下,文明驾驶更加显得重要。
本报盘点衡阳近两年因不文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希望以此敲醒广大车主心中的安全警钟,改正行车中的不文明驾驶行为。
案例一 事故原因:变道、超速
2013年5月8日13时50分许,刘某勇驾驶25路公交车在白沙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一纺机门口地段,往左打方向变更车道时,与在同向左侧道路超速行驶的周某生驾驶的大客车相撞,造成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道路中央花坛受损。
事故分析:车辆行进方向事发前方有减速带,全段限度40公里每小时。根据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所以,刘某勇、周某生两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二 事故原因:打电话
2015年04月05日11时55分,张某辉驾驶湘A牌照的小型轿车沿南岳区衡山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衡山路“锦绣南山步行街”路段,遇罗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莲相对方向行驶。由于张某辉驾车时接听手持电话操作失当,致湘A小型轿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罗某、李某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分析:因为驾车时接听电话,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案例三 事故原因:不按规定使用近光灯
2013年08月16日03时35分,欧某林驾赣C牌照的重型普通货车沿国道107行驶由北往南行驶,在耒阳市灶市办事处花石村路段,与黄某青驾驶的湘L牌照中型普通货车相撞,之后,赣C重型普通货车与逆向临时停车的湘D牌照中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两人死亡,三车受损,直接财产损失15000元。
事故分析:事故中,驾驶人欧某林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路面车辆动态,遇相对方向来车有会车可能是未按规定使用近光灯;黄某青未按规定车速驾车,在与相对方向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按规定使用近光灯。根据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案例四 事故原因:逆向 超速
2015年1月28日,驾驶员邓某淼驾驶赣C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由祁东县往衡阳市方向行驶,15时40分左右行驶至衡南县谭子山镇水井村地段时,与相对方向(衡阳往祁东)行驶的驾驶员全某驾驶的湘D牌照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驾驶人全某、客车乘坐人张某云两人抢救无效死亡,客车乘坐人25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分析:事故中,驾驶人邓某淼违反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原则”和“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全某违反了“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速度”。邓某淼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五 事故原因:车辆技术性能不合格
2014年6月27日06时15分,陈某伟执A1A2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湘D大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途经店门镇胜路村路段时,遇吴某元持C1E证驾驶湘D轻型自卸货车由相对方向驶来。由于陈某伟驾车遇狗由西往东横路时避让过当,致普通客车与轻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吴某元当场死亡,8人受伤。
事故分析:经鉴定,陈某伟驾驶的普通客车制动系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根据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陈某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六 事故原因:超车
2015年02月06日10时30分许,在衡南县相市乡王家村地段,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大型客车相刮擦,导致大型客车侧翻,造成客车乘客16人受伤。
事故分析:蒋某国驾驶小轿车超车引发事故,致右侧大客车侧翻,蒋某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指施的安全距离,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得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