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燕) 两位爱狗人士各自牵着宠物狗在风光带散步,却因宠物狗相互撕咬,导致双方发生争执,造成一人鼻骨骨折,眼挫伤,头部软组织挫伤。近日,雁峰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4月28日傍晚,刘某牵着一条黑色挪威纳犬在沿江风光带地段散步,此时宋某带“苏牧”、“摩萨”2条宠物狗和朋友曾某某来到该地段遛狗,双方爱犬“狭路相逢”,刘某的狗咬伤了宋某的狗,宋某认为刘某没有制止其狗“动粗”,遂迁怒于刘某,朝刘某的脸部打了几拳。
经法医鉴定,刘某双侧鼻骨骨折,眼挫伤,头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残疾程度评定为十级。在该院审理期间,宋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48000元,得到了刘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因宠物之间产生冲突而迁怒于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