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是外来务工人员,2013年进入某酒店从事服务工作。一开始,因考虑到是外地人可能影响以后享有社保的待遇以及社保缴纳中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承担过多,于是王某在劳动合同中与酒店约定,书面承诺放弃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酒店每月支付王某社保费补贴200元。到2013年10月,王某听说社会保险可以全国转移,又要求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以有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11月,王某以酒店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经济补偿。
律合劳动者维权中心法务专员刘丽芳点评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王某同时应返还酒店支付的每月社保费补贴。此外,酒店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王某个人原因造成,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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