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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导刊》2014年第7期——地质环境监测面面观

A-A+2014年9月18日18:34新浪湖南评论

《国土资源导刊》7月封面图《国土资源导刊》7月封面图

  人类脚下的土壤、地下水和岩石构成了人类的载体。而这三者则形成了简单的地质环境概念。地质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地质环境监测是为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而开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

  2014年7月1日,《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部门行政法规。

  在5月份召开的贯彻落实《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工作研讨会上,全国多个省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负责人认为,就地质环境监测整体工作而言,各省、区、市对地下水监测、地质灾害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监测等需求比较高。其中,由于地下水监测开展时间较早,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但目前监测手段仍较为传统,自动化监测程度需大幅提高;地质灾害监测以群策群防为主,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监测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刚刚起步,地质遗迹监测则还处于空白状态,进一步拓展地质环境监测范围和内容尤为重要。随着水土污染等新地质环境问题的凸显,监测资料和数据的公开与使用存在部门分割和职能交叉,也带来了资料汇交、发布等机制不顺畅等问题。

  地质环境之忧

  资源、环境变化和灾害已成为一项全球性的挑战。“舟曲”泥石流的悲痛依然让中国人记忆犹新。然而,中国至少还有1.6万个与“舟曲”类似等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着700万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自1999年以来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鉴于识别难度,至今仍没有完全摸清整个版图的脾性,许多所谓的安全之地却成了重灾区。依照现有技术、资金和人员配备,国家仅能排查全国1640个县基本的地质灾害隐患,对那些危及人员密集区的距离较远、地表变化并不明显、隐蔽性高的地质灾害隐患,仅靠卷尺、钢直尺等简单工具还无法摸查清楚就中国而言,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为主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涉及近50%国土面积,隐患点达百万处。每年灾害发生数量上万起,其中,人为活动诱发的灾害数量迅速增加,占总数量的50%以上。

  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这些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在数十亿元到上百亿元,年平均死亡近1000人,伤近10000人,成为中国主要自然灾害类型之一。以地面沉降为主的缓变性地质灾害被媒体称为是大地的又一病痛。

  上世纪90年代初,上海、天津、北京、河北、陕西、山西、江苏、浙江等16个省(区、市)的地面沉降面积为48700平方千米,到2002年达64000平方千米以上,存在较严重地面沉降的城市超过50个。

  而地面沉降范围从城市扩展到农村,并在区域上有连片发展的趋势,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平原就是典型代表。2010年的一组监测数据显示:在200多个县市,由于不均匀地面沉降产生的地裂缝共400多处约1080条,总长度超过350千米。地面沉降及地裂缝对道路桥梁、防洪设施、地下管线、房屋等公共基础设施造成严重破坏,每年经济损失数十亿元。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陶庆法告诉记者,地下水开采是造成地面沉降最主要的诱因。由于失去水压支撑,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导致一定区域内的地面沉降。

  中国地调局水文地质环境调查中心在一份报告中指出:许多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地下水环境令人担忧,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现状不能满足要求。

  数据显示,中国有400多个城市开发利用地下水为城市供水,全国农业灌溉配套机电井400万眼,有效灌溉面积7.84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0%左右,华北平原和东北平原最为集中。

  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与农业供用水矛盾日趋突出。

  华北平原已形成区域性地下水降落漏斗。近200个城市的水质监测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城市(97%)都存在地下水污染问题,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的城市占40%。

  中国是矿业大国。长期大规模矿产开发活动,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又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因矿产开发引起的地面塌陷、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水质污染、水均衡破坏、生态恶化等问题和灾害十分普遍,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正常生活秩序难以保证。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因采矿引起的塌陷180处以上,塌陷坑1600个,塌陷面积1150平方千米,每年造成的损失达4亿元以上,危及城市近40个,造成严重破坏的25个。每年采、选矿排放的废液占全国工业废水总量的10%,被其污染或破坏的土地达7000多平方千米。

  地质遗迹是地球演变过程中留下的生物和非生物痕迹,记载着地球沧海桑田的变换。中国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始于上世纪 70 年代末期,当时主要是作为自然保护区中的一项保护内容。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姜建军介绍,1998年,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在过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和保护区的建设,当时已建成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84处,使一批重要的地质遗迹景观得到了保护。但同时,地质遗迹被破坏的现象仍然屡屡出现,如一些喀斯特地貌景观被破坏,一批批古生物化石被海关截获等。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宣传不够,民众尚未充分认识到地质遗迹的意义;同时,单一的保护方式未能使民众从中获益,因而难以调动民众保护地质遗迹的积极性。”姜建军说。

  60年监测之憾

  中国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已有 60 年历史,监测内容以地下水环境和地质灾害为主。地下水环境监测包括水位、水质、流量和水温等,地质灾害监测包括缓变性的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突发性的滑坡、泥石流、崩塌和地面塌陷等。

  地下水环境监测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3-1956年,太原、包头、西安、北京等先后开始了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环境监测。

  中国中东部平原和滨海地区广泛存在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缓变性地质灾害。上海市20世纪20年代就发现地面沉降,系统监测始于1962年,通过40多年的努力,建成了由基岩标、分层标、大地水准测量网、GPS观测网、地下水动态监测网和监控中心等组成的比较完善的专业地面沉降监测体系。宁波、天津等城市也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进行地面沉降监测,西安设立了地裂缝监测点。

  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1989年1月,原地质矿产部在北京召开了第1次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标志着系统地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防治工作的开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是2003年才开始的一项新尝试。

  然而,对于地质灾害来说,无论是专业监测,还是群测群防,都还处在较低的水平。虽然国家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很难在短时期内对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全面勘查和防治,专业监测仅限于三峡等重大工程区和个别城市,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刚刚开始,群测群防还处在较低水平。

  “但目前我们的群测群防体系仍不是很健全。地质灾害多数分布在山区,大多数是国家级贫困县,财政比较困难。”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现任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表示。

  在地下水监测方面,除上海外,其他地区监测网络还很不完善,已有监测设施老化现象严重,难以为地面沉降和地裂缝防治提供有力支撑。

  目前,中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的控制程度很低,且由于经费不足,地下水环境监测处于难以为继的状态,监测数量和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主要体现在:监测手段落后、规范性差,测项目减少,监测频率降低;多数监测点得不到正常维护,40%左右存在不同程度的淤堵,三分之一左右监测数据失真;部分遭人为损坏的监测点不能及时修复或置换,数量逐渐萎缩,现有监测点数量较上世纪80年代末期减少约三分之一。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国土资源部“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包括地下水环境、各种地质灾害、土壤、构造活动、地形地貌变化等,全国范围的监测还没有起步,亟待加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宣传不够,民众尚未充分认识到地质遗迹的意义,同时,单一的保护方式未能使民众从中获益,因而难以调动民众保护地质遗迹的积极性。”姜建军说。

  大地质环境监测之梦

  “监测的成果在于最终形成一个三维可视化的涵盖土壤、地质构造、各类型矿产资源、地下水等多方面的模型。”这个模型能够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最直观的应用。在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李贵仁看来,地质环境监测的关键在于最好能明确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资料如何为社会服务和为政府所用。

  假如长沙有这么一个地质环境监测三维模型,工程地质的承载条件、地下水的动态数据、土壤环境将一目了然。而这样的三维可视地质环境模型基于区域的调查评价、采样分析等多种成果。李贵仁举例说。

  然而,目前而言,地质环境监测的各项内容分由多个部门所实施,部门间的合作机制不畅通,阻止了李贵仁这种想法的实现。

  而仅地下水监测一项,就涉及到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多个政府部门,一部部门行政法规在“九龙治水”的地下水管理格局前显得势单力薄。而地质环境方面的资料涉及化工、有色、核工业、煤炭等多个部门,已有地质资料成果的汇总就是巨大难题。

  另一种现实是,目前的地质环境监测成果与农业生产、重大工程建设存在脱节的状况,大多数调查评价成果停留在一份报告和几张图纸的层面。

  “人们生命健康的,地质环境监测要往这方面去拓展。地质环境监测要形成生态链条,才能为政府所重视,为老百姓所运用。”李贵仁对记者说。

  就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来说,李贵仁认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从目前的地面监测拓展到矿区的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污染的监测。凡涉及到生命安全、健康安全得就要形成完整的地质环境监测生态链条。

  多个省份的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负责人表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只是意味着开启了地质环境监测立法的新纪元。但对于人类载体的地质环境来说,一部只针对监测而言部门行政法规只是立法的开始,更只是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开端。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只是能够维持监测工作正常运转,但地质环境监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李贵仁说。(文/邹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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