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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判决“常回家看看”首案 儿子须每月探母两次

A-A+2014年5月22日16:22长沙晚报评论

  本报讯 (通讯员 赵泽宇 记者 李广军)因大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74岁的母亲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胡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每月回家探望母亲两次。据悉,这是自去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株洲市法院审结的第一宗精神赡养案件。

  家住天元区的齐女士近年来身体不太好,三个儿女轮流照顾她的生活。目前,她和小儿子一起住。2013年8月,齐女士病危入院。住院期间,大儿子胡某从未前来探望,也未给予过问候。一怒之下,齐女士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以及每月的生活费和营养费。此外,她还要求胡某每月回家探望两次。

  胡某说,他和妻子均已下岗十多年,二人一直在外打零工。虽然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但在法庭上,胡某表示愿意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并前往探望。经过两次庭审,法院最终判决胡某支付住院医疗费1225元,每月须支付生活费200元,并且每月必须回家探望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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