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自收礼之日起1个月内如实登记、上交
《通知》要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用公款赠送礼金礼品(慰问困难群众不在此限),严禁向上级以及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礼金礼品,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同时,严格执行礼金礼品上交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因各种特殊原因未能拒收、难以退回的礼金礼品,必须自收礼之日起1个月内如实登记、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并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作为凭证;或者自行将现金实名交存相应的廉政账户,并取得相关凭证。对个人上交的礼金礼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建立工作台账,在15日内将现金交存相应的廉政账户,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礼品和实物等其他礼金礼品移交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礼品管理部门(省直单位礼品管理部门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取得相关凭证。礼品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得款项存入廉政账户。
违规收受礼金礼品不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的,一律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决拒收拒送礼金礼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廉政账户的宣传,并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及时防范以各种名目套取现金、虚报挪用公款送礼等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网站、举报电话,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典型案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对违规用公款赠送礼金礼品的,违规收受礼金礼品不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的,经查实后,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收送礼金礼品问题治理不力、查处不严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