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6日讯 长沙市人社局今日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区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2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12元,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则由840元上调至916元。这是自2003年以来,长沙第11次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长沙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处长李新华介绍,此次上调的时间自2013年12月1日算起,12月的调整差额争取在本月底前补发完毕。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主要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长沙市人社局表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和两次不服从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