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罗晓林 曾雄) 日前,宁乡县生猪养殖大户彭泽良致电12315申诉,请求帮助维权。经宁乡县工商局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生产厂家一次性向申诉方彭泽良补偿损失6500元。
据悉,彭泽良是宁乡县沙田乡五里村的生猪养殖大户。8月25日,彭泽良从本县坝塘镇某饲料厂购进20公斤装猪用浓缩饲料20袋,共计货款2300元。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此批次浓缩饲料标明的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相符合,生产日期标注竟然为2013年10月3日。生猪食用该批饲料后,30多头仔猪出现呕吐、腹泄等症状,且1头生猪死亡。彭泽良怀疑饲养生猪的浓缩饲料有质量问题,要求经营者退货并赔偿损失,经营者不予赔偿;后致电宁乡县工商局请求解决。、
宁乡县工商局坝塘工商所受理了彭泽良的申诉,并组织联系申诉人及生产厂家,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调查了解,并请生产厂家去申诉人养殖场进行现场查看。近日,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生产厂家一次性向申诉方彭泽良补偿损失6500元。对饲料生产厂家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坝塘工商所将另案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