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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社团岗前培训收费超标要受罚

来源:潇湘晨报 2012-09-04 14:22:40

  9月3日,记者从湖南省政府网站获悉,省物价局近日发布了《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针对湖南省已登记的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社会团体的各类有偿服务均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过程中需要亮收费证。本报记者谭旭燕 戴和清 长沙报道

  咨询、评比、评级、授牌应当免费

  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是指社会团体除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以外的有偿服务收费。《办法》称,社会团体应该免费对团体内部成员提供一般性服务,包括咨询、内部报刊资料、上互联网、开展各类评比、评级以及授牌等活动。社会团体针对少数会员或者向社会为非会员提供服务,可实行有偿收费,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办法》还指出,对于提供竞争性服务或服务对象能自主选择的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社会团体按照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价格主管部门对专项服务收费有审批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评审验收、项目评估和技术鉴定这五类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按照完成服务所需专家人日数(人数与天数的总和)和每个专家人日收费标准确定收费。专家人日数根据服务项目的服务规范、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专家人日收费标准根据专家专业技能水平、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一般为中级职称的每人每天200至300元,高级职称的每人每天400至600元。

  超标收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将受罚

  《办法》针对继续教育培训、上岗前培训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强制性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部分项目见下表)。

  《办法》指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的监管力度。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

  2.未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而收费的,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3.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亮证收费的;

  4.搞行业(系统)垄断、价格歧视、恶性竞争或强制入会、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5.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益分成的;

  6.使用失效的收费文件或失效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施收费的;

  7.不按规定参加《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年度检审,或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情况的;

  8.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办法》还指出,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报批评。

  [部分政府指导价项目]

  继续教育培训 每课时10至12元

  泥工、瓦工、木工、电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岗前培训 每课时3元

  初级技术人员培训 每课时6元

  中级技术人员培训包括工程师、评估师等 每课时8元

  高级技术人员培训 每课时10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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