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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出台公寓管理办法 收入与支出须公示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2012-08-31 09:47:03

  本报记者 唐婷

  大中专院校一类学生公寓每年收费最高不超过1200元,中小学校一类学生公寓每期收费最高不超过600元;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入住公寓并收取费用,公寓收入与支出情况需进行公示。

  日前,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下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公寓价格行为。《办法》从今年秋季学期起正式执行。8月30日,省物价局教育收费管理处副处长吴玲接受记者采访,就此进行解读。

  一类公寓每间住人不超过4人

  吴玲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对我省已实施9年的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一次全面修订,范围扩大到中小学校学生公寓,规定更加细致全面,监管措施更加有力。

  根据《办法》,学生公寓分为3类。一类公寓:每间(套)不超过4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收费不超过12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600元。

  二类公寓:每间(套)不超过6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收费不超过10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500元。

  三类公寓:每间(套)不超过8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收费不超过8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400元。

  低于三类标准的,按普通宿舍收费,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得超过6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得超过300元。

  有关测算表明,受价格上升等因素影响,2008年全省高校学生公寓运行成本比2003年上涨了42%。 但“最新制定的学校公寓收费标准,与此前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基本一致,没有因为运行成本上涨而调高,充分体现了教育的公益性。”吴玲表示。

  收了住宿费不得再收物管费

  《办法》规定,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每间宿舍应配备起居学习区、阳台、卫生间、盥洗室,配备计算机网络接口等,并为每位入住的学生配备单人床、写字桌、坐椅、书架、衣物柜和公用电风扇等物品。中小学校学生公寓每间宿舍应配备阳台、卫生间、盥洗室,为每位入住的学生配备单人床、衣物柜和公用电风扇等物品。中小学校学生公寓每层楼应配备饮用水设备并免费提供洁净饮用水。

  “凡收取了公寓住宿费用的,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物业管理等费用。”吴玲介绍,根据规定,大中专学校(或公寓产权单位)在寒暑假期间不得向已交公寓费用的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用;中小学校学生公寓不得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并收取费用。学生因故中途转学、退学的,应适当清退住宿费用。

  如果学生公寓安装了冷暖空调,配备了热水供应,则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每生每年分别加收热水、空调使用维护费100元,中小学校学生公寓每生每年分别加收50元。空调电费和热水费按计量由学生缴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每生每月免收5千瓦时电、3吨水的费用。

  公寓收入与支出情况须公示

  《办法》规定,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入住公寓并收取费用。在每学年结束前15天,学校应将学生公寓收入和支出情况在公寓区域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为了规范学生公寓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措施。”吴玲表示,如果相关学校未经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实地考察并审定标准,擅自决定公寓等次并向学生收取费用的;不按规定进行公示,擅自提高公寓价格标准、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收费的;在寒暑假期间向已交公寓费用的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的;在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实地考察并审定标准后,弄虚作假、增设住宿床位或减少相关设施设备变相提供收费标准的;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或者不按规定清退所收费用的,价格检查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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