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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提交审议 零负团费将全面规范

来源:长沙晚报 2012-08-28 10: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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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揽客、强迫购物将停业甚至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旅游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旅游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和广大旅游者一直期盼的旅游法终于浮出水面。此次提请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共设十章98条,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了规定,目的就是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保护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零负团费”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揽客

  “零负团费”、甩团……对于参加团体旅游的消费者来说,最怕在旅行过程中有这样的遭遇。针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旅游法草案进行了必要规范。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另行付费,草案规定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关键词·强迫购物

  旅行社强迫旅游者购物将被停业

  旅游法草案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作出法律责任的规定。

  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法律责任规定。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关键词·违约

  旅行社违约要赔偿旅游者损失

  旅游者跟团旅游,最怕遭遇甩团等违反旅游合同的问题。旅游法草案明确了旅行社甩团应负的责任以及违反合同后果处理规定。

  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

  草案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关键词·票价

  门票价格变动提前6个月公布

  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公众发现,每年一到旅游旺季,一些景区特别是著名景区就会酝酿涨价,动辄上百元甚至几百元的门票价格,已经让普通旅游消费者感到吃不消。

  旅游法草案对景区门票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草案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

  关键词·安全

  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

  旅游法草案对旅游安全作出一系列相关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

  草案规定,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草案同时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资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消防的有关规定,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关键词·维权

  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投诉无门的难题有望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草案规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草案还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连线长沙

  “零负团费”一直是整治重点

  本报讯(记者 黄清辉)对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长沙旅游界人士及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这是好事”,并期待着“旅游法”尽早出台。

  “‘零负团费’一直是近年长沙旅游行业打击整治的重点。”长沙市旅游局局长谭勇说,“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这个是‘必须的’。我们一直提倡理性消费,品质旅游,且在这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

  “团费不够成本,或是利益不够,就要靠购物来弥补。”长沙市导游协会会长、湖南省导游协会副会长罗戟告诉记者,目前全市数百家旅行社专业和兼职导游加起来有一万多人,其水平和服务态度参差不齐,难免会出现变相强迫购物的情况发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游客出游前要擦亮眼睛,仔细看清行程,如酒店是不是对路、餐标是不是满意、购物点是不是太多等,不要一味贪便宜,像去年出现的“1000多元游港澳”、“500多元张家界三日游”之类,费用连路费都不够。“应理性地对待团费。”谭勇说,并不是团费越低越好,游客应根据自己的旅游需要选择旅游线路和旅游消费,出发前签订好合同。“便宜没好货。”市民彭女士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

  “‘零负团费’明显是陷阱,肯定是不能搞的。”华天国旅总经理肖晓白对记者说,2009年4月开始实行的《旅行社条例实行细则》中就有明确规定,但“零负团费”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作为旅行社,有义务要规范经营,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加强自律。但监管也要更加到位,旅游法将使这些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期待这个法律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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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旅游管理系副教授黄金铸认为,改善导游群体当前维权困境,需从两方面入手。首先,相关部门应给予足够重视,旅游局应对整个行业负责,不能只对游客负责,应注重对游客进行法律法规意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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