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

湖南公考生称长得丑遭淘汰 人社局:痤疮影响面容

网名为“湘西大山人”的网民发帖举报称,自己近期参加了湖南省公务员考试,并以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进入体检,但因脸上长痤疮、“长得丑”遭淘汰。官方回应称,这名考生不合格原因系“面部有癍痕影响面容,且癍痕难治愈,反复发作”。 [详细]

调查称超七成年轻人认同容貌与竞争力有必然联系

在娱乐圈,整容、微整形司空见惯。一项调查显示,59.7%的受访者认为是受到“以貌取人”的社会价值观影响;38.0%的受访者认为整容能够增加印象分,增强个人竞争力。“比如说,幼儿园老师就是喜欢漂亮的孩子,而相貌一般的孩子很容易被老师无意识地忽略。甚至在审判过程中的法官也避免不了对外表美丽者的偏向。这种容貌歧视自然会对相貌普通者造成心理压力。”[详细]

公考路上有多少险与恶?

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曾经发布《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招考还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比如肝炎患者很长时间内无法进入体检;“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等要求让人感觉是在招聘空姐;女公务员要求报告月经初潮时间……貌似最公平最阳光的“国考”却大范围地存在诸多“暗室”,这给权力阶层实施“萝卜招聘”提供了大有作为的空间,当然也给基层群众凭空增添了上升渠道的阻碍和社会不公的焦虑。[详细]

女生需填写自己的月经初潮时间和月经周期

2012年3月,北京一名大四女生在公务员考试的体检当中,遇到了一件非常尴尬的事情。这位女生,被要求填写自己的月经初潮时间和月经周期。除此之外,她还接受了详细的妇科检查。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发现:这样的检查,倒是合乎有关规定的,只是我们大多数人不太熟悉而已。早在2007年,《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这两个文件当中,就颁布实行了:女性公务员体检的时候,必须检查有无性病。相关文件还规定,女性公务员进行录用体检时,病史搜集包括了月经史,询问月经初潮年龄、周期和出血量、持续时间和末次月经时间,有无痛经等等。[详细]

乳房不对称、性格内向、年龄太小都有可能取消录用

湖南省2003年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中规定,女性妇科检查“乳房对称、无包块,为合格”。2011年,27岁的黄红通过了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排在该局“专业监管岗位”第一名。但是她被取消录用,理由是性格内向。

2011年,和黄红一样在青海保监局招录最后关头被取消录用资格的还有岳太杉和郭华东。岳太杉称,他被通知“岗位匹配度不够,理由是协调能力弱”。郭华东表示,他被拒绝的理由是“年龄太小、工作时间太短”。

容貌偏执暴露公考体检“以貌取人”的短板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的标准引争议

看湘西官方提供的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条例并未将痤疮明文列入,只是官方根据文意由一个“等”字延伸了不合格的范围。由此可见,这“第三条”的定义含糊,外延过大,既不利于体检医生掌握,也可能成为滋生招考腐败的温床。

我们更愿意相信,在公招日渐透明公开的现在,此次拒录可能并无暗箱,湘西州相关部门只是相当严格的执行了体检标准,也极好地传承了我国的选官传统。只是再对照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官方的说法又显得站不住脚了。[详细]

地方部门对“容貌”的偏执与热爱值得警惕

高富帅或者白富美,自然人见人爱。这是自古有之的审美取向,所谓“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又或者“潘安多美、掷果盈车”,说的就是美貌也是原生态的竞争力。消费主义观念盛行,“男女色”成为社会规则中的某种筹码,也算是“人之初”,不是什么大逆不道的事情。只是,凡事有个度,尤其是公权作为,仗着招录比上的优势,过于倚重相貌去甄选公务员,结果无非有三:一是为“萝卜招聘”提供机会,有钱的都去整容整形,然后角逐公职岗位,没钱的只能“纯天然”落选;二是将严肃的公职招考庸俗化为选美选秀,昭示了公权的恶俗偏好,又是“乳房对称”、又是“美艳动人”,这是招“迎宾”、还是招公共服务员?三是阻滞了年轻人正常的上升通道,令本就备受诟病的公职招考再添诡异。地方部门对“容貌”的偏执与热爱,已经是值得警惕的现象。[详细]

质疑“长痘被拒”缘于对就业公平的渴望

“制度性歧视”成公务员公平就业的障碍

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公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调查发现,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所涉及的9762个岗位中,健康和年龄两种类型的就业歧视比例均为100%。

年龄歧视和健康歧视如此普遍,直接源于《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年龄歧视和健康歧视的制度性规定。《调查报告》称,“这种制度性、规范性的歧视最不易为人察觉和警醒,但是这种歧视却是为害至深。”

据介绍,在2010年11月最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对于一些特殊岗位(含警察岗位)的体检标准进行了修订,比如将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岗位缩小至特警。但其中第三条规定,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能报考警察职位。调查报告认为,这里没有区分警察的具体岗位,对相貌做出统一限制,涉嫌身体特征歧视。应进一步修改标准,将对于身体特征的要求限于特警或其他特殊职业。

“体检政治学”掺杂复杂利益博弈 易丧失制度公信力

“长痘被拒”事件背后凸显出公务员招录体检过程中的“歧视”标准。应当指出,近年来,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在与时俱进,逐渐减少了歧视。我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于2005年正式公布,2010年进行过修订,一些公众争议的项目或取消、或降低标准,比如乙肝项目不再做检测要求,一眼视力达到标准即合格。

然而,这种“歧视”标准并没有得到根除。正如本次“长痘被拒”的文本依据,这本身就对相貌缺陷者、残疾者有着不合理的歧视性要求。这显然与倡导平等的《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违背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原则。设置这些并不明确的“苛求”,只能促使行政机关凭自我喜好设置跟工作岗位无关的不合理限制,甚至恶意曲解标准原意,将标准沦为谋私利的工具,碰见有关系的就高抬贵手,碰见平民子女就严格要求。

考试制度的出台本为公平,但当一百分的制度设计遭遇五十分的人性执法,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寻租与腐败。笔试、面试不说,就在体检环节,还有人跌落于“最后一米”。被梅毒,被乙肝,被色盲,检查月经史,测量乳房对称性,这都构成了对考生的身体歧视甚至人格侮辱,但在失衡的话语格局与高昂的维权成本下,很多人又不得不选择屈服认命。这般掺杂复杂利益博弈的“体检政治学”,从个体讲,断送的是政治前途;从整体讲,丧失的是制度公信力。[详细]

     公考体检不仅关系到考生的前途更涉及政府形象和制度公信力,体检环节不能成为个别优秀考生的“拦路虎”,唯有坚持“公正”二字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考体检制度,才能为选出真正优秀健康的人才。

微博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