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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贩卖冒牌羊毛衫被罚2151万判决撤销(组图)

来源:潇湘晨报 2011-12-29 08:45:57

  假冒“鄂尔多斯”产品制作链条图。制图/冯敏超

  2151万元,这是郴州商贩李清在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一案中被一审裁定的罚金数额。

  和这一天文数字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李清供述,他在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中,仅获利1万元左右。

  事件曝光后,引发舆论普遍质疑和几乎一边倒的同情。然而,在天文数字背后,这一案件有着更为复杂的争议。

  目前,内蒙古高院已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等待李清的,又将是何种判决?

  犯罪发生地与案件管辖权

  鄂尔多斯警方“跨省追捕”引人关注,辩护律师南新丹认为,“根据现行刑诉法,以及相关部门的解释,鄂尔多斯警方的做法说得过去。”

  李清的老家在桂阳县欧阳海乡增源村。这里距郴州市区约78公里,道路崎岖,驱车约需两小时。

  从出生到进城,李清走了16年。他生于1978年,小学文化程度,16岁时结束了4年务农生活,进城打工;其后16年里,他恋爱、结婚、经商,去过外地,最后还是定居在郴州市区。

  12月20日,李清的妻子李红英带记者来到增源村老家。这是一处泥坯房,即使是白天,堂屋不开灯仍会觉得黑暗。李清80多岁的老父老母就住在这里。

  李红英说,他们夫妻在郴州有房产,只是最近被法院冻结了,除了过年过节,夫妻俩回老家的时间并不多事实上,泥坯房里除了两位老人的居室,没有其他房间还摆有床。

  尽管媒体之前报道中一再用“农民”来标注李清的身份,实际上,说李清是商人更为贴切。他先后在郴州马家坪、富民市场经商。“以前是卖皮包的。”李红英说,后来看到商场里有人卖羊毛衫,于是跟着一起做。

  2010年8月底,李清经营的富民市场2043号商铺开始销售“鄂尔多斯”羊毛衫,两个月后,“恒源祥”品牌也有销售。当然,这些货全是冒牌的。

  “看着别人在做,我也跟着做。”这样的说法,于李氏夫妇来说或许并不是一句托词。时至今日,富民市场入口处虽然挂着“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横幅,但市场内“问题产品”依然有售。有商贩这样认为,卖假牌子货不算什么坏事,因为这不像假药假酒假奶粉害人,而是满足顾客的一种需求,“名牌那么贵,哪是人人都穿得起的?那收入低的还是想穿啊。”

  如此看来,李清成为售假者并不意外。真正的意外,发生在当年12月15日。

  这天下午2点左右,李清去上洗手间,留下李红英独自看店,3个陌生人走进店里。“我当时以为来顾客了。”李红英回忆,3人中两人是便衣,另有1名女警是郴州本地人。

  这是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队在郴州警方配合下开展的一次专项行动,当天,包括李清夫妇,一共有4个商铺的经营者被带回当地派出所“协助调查”。

  后来,李清夫妇被带到鄂尔多斯东胜区羁押,一段时间后,在店中“只是做做饭”的李红英被取保候审。李清一直待到了一审“天价罚金”诞生,且身负5年刑期。

  在案情被报道后,“跨省追捕”这一颇有意味的4个字吸引了网友广泛关注:鄂尔多斯警方有管辖权吗?

  “根据现行刑诉法,以及相关部门的一系列解释,鄂尔多斯警方的做法是说得过去的。”李清的辩护律师之一、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南新丹律师说。

  2010年2月21日,公安部经侦局下发《关于下发假冒“鄂尔多斯”商标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该文件明确:在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不持异议的前提下,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侦办涉嫌假冒鄂尔多斯集团注册的“鄂尔多斯”商标的犯罪案件。

  郴州警方相关负责人谈到“天价罚金”案件时说:“当时这案子是由鄂尔多斯经办的,我们只是配合带了一下路。”

  今年9月21日,鄂尔多斯中院依据公安部经侦局文件,认定鄂尔多斯方面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均具有法律依据,对李清的辩护人提出“鄂尔多斯中院没有管辖权”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适用罪名与是否立功之争

  清一审被判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南新丹认为,这是“案件定性错误”,李清应当被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浙江桐乡市,距郴州约1211公里,这是李清与他上线的距离。

  2010年12月15日,李清到案,次日,他向警方供出了自己的上线浙江苍南县人周金柱。

  根据李清提供的线索,今年1月21日,周金柱到案。后来,李清、周金柱两人供述虽在细节不尽一致,但是,一条假冒“鄂尔多斯”产品的制造链条已基本确认:

  李清先前在桐乡打工,知道那里生产假冒“鄂尔多斯”,2010年6月起,他陆续从桐乡黄芦英、黄秋英等手中进购所谓“白坯衫”,这是由江浙一带小工厂生产出来的不带任何商标的羊毛衫,每件价格25元至75元之间,他先后采购了大约2.6万件。

  这些“白坯衫”没有直接发回郴州。李清找到了比他大3岁的周金柱,请他把“白坯衫”变身名牌。

  周金柱自己并不制作商标标识,他联系了一个叫“阿忠”的安徽人,购买各种商标标识。在“阿忠”手里,一套“鄂尔多斯”商标4.5元,“恒源祥”“梦特娇”商标则是3.5元一个。周金柱将商标转手给李清时,每套相应加价,“鄂尔多斯”每套5元,“恒源祥”每套3.8元至4元,“梦特娇”固定为每套4元。在后来法院审判时,法庭认定周金柱进购的商标总数达3万套,由于每套商标包括领标、吊牌、包装袋、手提袋4件,最后,周金柱被认定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12万件。

  在周金柱的联系下,一个叫陆晋飞的人,为李清将“白坯衫”缝制上了商标标识,每套1.5元。

  完成所有的制作工序后,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从浙江起运,运往郴州。

  在这整个链条中,最容易让人产生混淆的,就是李清的行为应以何种罪名定性。

  李清一审被判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南新丹认为,这是“案件定性错误”,李清应当被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非专业人士看来,这两个罪名容易让人迷糊。南新丹在辩护词中也承认它们难以界定。

  简单来说,“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以“李清案”来讲,当假的商标标识被缝制在“白坯衫”上时,“假冒注册商标罪”就发生了,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发生在销售这些假货时。当这两种行为由同一行为人完成时,则应定性为前罪,因为两者之间密切相关,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必然结果。

  然而,“李清案”的困局在于,这一整个过程是由多个行为人参与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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