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处朱少中有期徒刑10年。
此前,朱少中在公开场合始终保持着清廉、干练、上进的正面形象。因此,朱少中又被称为“双面贪官”。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消息称,朱少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同时,朱少中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51.4875万元(已减去退还和上交的部分)、非法所得赃款39.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制日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得的二审判决书中显示,之所以刑罚有所减轻,是因为朱少中向办案机关揭发了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揭发的案件线索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他在因涉嫌滥用职权而被省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对其受贿犯罪部分应以自首论。
判决书中还详细列出了朱少中14项受贿事实及一项滥用职权事实。通过判决书可以看出,朱少中利用职务便利,不仅帮人承揽工程、协调贷款、减免税务、安排职务,甚至以官职权威帮人催讨工程欠款。
在多个领域进行权力寻租
二审判决书证实,朱少中涉案,主要与当地房地产开发商齐某有关。
在工程建设、地产开发中,为当事人牟取利益,是朱少中将手中权力用于寻租的主要方式。
判决书披露,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原湘潭县规划局停薪留职干部齐某在承接湘潭县一中整体搬迁A标段土方工程、湘潭县“中白”土地整理项目、从“锦绣湘江”置换40亩土地给齐建平所在的“南海公司”等方面牟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齐建平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9.6万元、美元两万元。
2006年至2009年,朱少中为湖南金芙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在湘潭县易俗河开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谋取利益,先后收取贿赂10.5万元;
2005年至2008年,朱少中为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在海棠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上牟取利益,先后收取贿赂人民币7万元、美元1万元;
湘潭县第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彭某为使其在湘潭县银杏北路旁的地块升值,向朱少中请托,希望能尽快确定在银杏北路两旁建设步行街的项目。朱少中为此先后收受了12万元贿赂。
除工程建设和地产开发,朱少中还在其他领域寻租:
为他人减免税务。2003年,唐某为成立湖南龙畅物流公司需要购买土地,找朱少中帮忙。朱少中不仅帮唐某在易俗河107国道旁购得了13亩土地,还向税务部门打招呼,免去龙畅物流公司下辖的洗煤厂缴纳外省采购煤的资源费;
2005年至2008年,朱少中在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减免土地增值税事项上,向有关部门打招呼,为该公司牟取利益;
安排相关人员职务。2006年至2008年期间,朱少中先后在湘潭县锦石乡原副乡长罗某调任湘潭县政府协调办主任、时任湘潭县规划局副局长许某提拔、时任湘潭县房产局副局长贺某提拔、原湘潭县房产局干部潘某提拔等事项上出力,分别收受巨额贿赂;
协调银行贷款。湘潭县云龙实验小学校长贺某在开办学校、协调学校与周边关系甚至向金融机构贷款等事项上,都得到了朱少中的帮助。朱少中因此得到人民币5万元和价值4.2万元的住房一套;
朱少中甚至还利用手中的权力,帮人催讨工程欠款。普恩矿业公司董事长郭某承建了湘潭县一中教学楼的建设工程项目,但该校一直未付清工程款。为尽快结算工程款,2005年5月的一天,郭某送给被告人朱少中人民币5万元,并请其出面向该校领导打招呼。
朱少中接受郭某的请托后,打电话给该校校长彭某,要求其付给郭某工程款300万元。同年9月,该校把拖欠的工程款300万元付给了郭某。
造成财政损失近900万
朱少中案二审判决书显示,2006年至2008年,朱少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在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上享受报建费优惠、调高容积率等事项上给予帮助,先后4次收受李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5万元、美元两万元。当地财政因此损失871万余元。
2005年初,湘潭县政府决定对该县的主干道海棠路进行提质改造。同年5月27日,时任县长的朱少中主持召开了第六次政府常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湘潭县易俗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了由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投”)全额投资人民币1亿元,管委会提供1000亩土地作为投资回报的合作方案。“高广投”对1000亩受让地在再开发和转让时免征有关税费、规费,所开发的企业享受开发区企业所有优惠政策。
此次会议还同意了管委会提出的招商合作方案,并决定成立以朱少中任指挥长的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
后因管委会提供的部分土地无法开发,“高广投”提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协商回报方式。经协商,同年6月28日,管委会与“高广投”签订了补充协议,朱少中代表见证方(丙方)签名。
协议约定:丙方承诺,对乙方受让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时,所有建设项目报建费用(含配套费和人防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实行大包干。
几经辗转,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拿到了其中的195亩土地,用于开发“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项目。董事长李某为使该公司能够享受到报建费每平方米10元的优惠,持“高广投”的授权委托书,以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与“高广投”合作开发的名义向湘潭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请求对合作开发项目按优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的报告》进行报建,要求湘潭县人民政府按照《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办理报建手续。
2006年9月8日,时任湘潭县县委书记的朱少中向有关人员批示:请你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县政府与省“高广投”签订的合作协议办理项目报建的优惠手续。最终李某开发的“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房产项目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管委会交纳了报建费。
当时,平均报建费应为每平方米60元。按此标准计算,宏通公司少交报建费871.3279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判决书中披露的其他多个贪腐事项中,朱少中也表现出了“滥用职权”倾向。例如,2007年,湖南浙湘兴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请求时任湘潭县委书记的朱少中出面,推动为该公司招商引资工作召开县委会议。朱少中却提出不需要召开县委会议,同时直接向县长、管委会主任打电话,要求他们加快浙湘兴业园的建设进度。
收受贿赂大多在年节
法院最终认定,朱少中非法收受齐某、李某等14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63.5万元、美元5.1万元(折合人民币33.7875万元)、价值4.2万元的住房一套,总金额为201.4875万元。另外,朱少中还非法收受了20余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9.7万元。
巨额的受贿款项,让朱少中此前“清廉”的形象一扫而光。从二审判决书中即可发现,“清廉”的背后,隐藏着另一个朱少中。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判决书中列出朱少中的14项数十次受贿行为,大多都不是发生在朱少中给当事人帮忙之后的短时间内,而是发生在当年的各种年节假日里。
例如,齐某曾在6个春节、6个中秋节向朱少中送钱;朱少中收受贿赂,全部在2004至2009年春节期间。
在受贿方式上,除了自己收外,还有大量钱款是由其妻女收取,事后再告知或交给朱少中。
2006年9月,朱少中在中央党校参加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委书记研讨班学习期间,还分别收受罗某送的人民币8万元和齐某送的人民币1万元。
■沉思录
曾经是高调反腐的基层干部,一年还查处了88名党员干部,朱少中自己却因腐败身陷囹圄。当他被“双规”的消息传出后,不仅身边的人感到意外,更多的人还感到诧异,竟然找不到一点和朱少中相关的负面消息和材料。这位在“反腐”与“被反腐”之间游走的官员,其双面人生带给人们太多的思考。(记者范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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